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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5-03-06 21:05 次阅读

2024年12月6日

案例一题目: 何某某行贿案

    要旨: 对于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要依法予以追缴。对于其他人通过行贿人的行贿行为间接获取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典型意义: 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要全面审查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范围。除了依法将行贿人所获取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纳入追缴范围外,对于其他人通过行贿人的行贿行为获取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应客观妥善处理,对于应予纠正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对于行贿人已经将违法所得贿送给受贿人的,如在受贿案中已依法追缴,在行贿案中不再重复追缴。

案例二题目: 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要旨: 对于行贿人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中有合理成本支出的,应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依法认定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数额。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查明行贿人通过行贿手段取得商业机会后是否存在合理成本支出的情况。办案中既要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不让行贿人因行贿犯罪而获利,也要严格追缴标准,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准确认定数额。此外,对于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产生的孳息,应一并纳入追缴范围。

案例三题目: 王某甲行贿案

    要旨: 行贿人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获取的政府返还或拨付款项,既属于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又系国家经济损失,应全面认定并依法追缴返还。

    典型意义: 行贿人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而违规获取的政府返还或拨付款项,既属于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又属于国家经济损失。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厘清每笔谋利事项对应的违法所得,准确认定应予追缴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数额,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相关单位,全面履行追赃挽损职责。

案例四题目: 苏某某行贿案

    要旨: 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时,要结合请托事项实现方式的不正当性,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要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追缴力度,并结合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准确量刑,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典型意义: 在认定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时,要注重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角度,分析判断行贿所获利益的属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行贿人因此获得竞争优势的,可以认定获得的利益为“不正当利益”。行贿人通过介绍业务“空手套白狼”获取好处费的,可以认定为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追缴。同时,综合考虑行贿人具有的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准确量刑,以实现对行贿犯罪的依法精准有力打击,有效震慑预防行贿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题目: 曹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要旨: 行为人通过行贿消除直播平台账号的信用扣分,系谋取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应依法予以纠正,以恢复被行贿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

    典型意义: 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中,不但要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还要用足用好法律措施,不让犯罪分子从行贿犯罪中获利。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信用等级等,应当建议相关单位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依法予以纠正,恢复被行贿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六题目: 王某、万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兰某行贿

    要旨: 在办理行贿案件时,对于行贿所获职称、资质等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应当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予以纠正,消除犯罪后果,完善相关制度。

    典型意义: 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要及时收集和审查关于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供述、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以确定相关人员获得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具体情况。对于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纠正,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稳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和提出纠正建议,助力相关领域治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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