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安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律师,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案情由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尽快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正确处理本案件,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90余万元的数额问题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了解到本案所涉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为:通过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附近的监控录像拍摄的车辆数及车辆类型确定收费额。事实上,在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附近私自设立收费点并不仅仅是王某一人,也并不是仅有王某一处的设立收费点。绕过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共有四条道路,其中嫌疑人王某设立的收费点为A—A1路线(见附件一所示)。侦查机关所初步认定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9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
(一)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设置的收费点车辆,仅是是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附近的监控设备所拍摄车辆的一小部分数量。
在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处东西方向,部分车辆在绕过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后,所行驶的道路并不全都经过嫌疑人王某设置的收费点,而是绝大部分通过其他道路绕道行驶。根据本律师现场调查,如附件一至附件五所示,在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东30米处有一向北路口,在该路口向北方向,共有四处向东行驶的路口(如附件一所示),这四条路线即是绕道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的路线,其中A—A1路线为嫌疑人王某设置的收费点。因此,不能依据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附近的监控设备所拍摄的车辆数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经营的数额。
(二)部分车辆通过嫌疑人王某设置收费点时,王某并未收取费用。
在案发前,九原区哈业脑包镇镇政府通知背锅窑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对于清运车辆及督查车辆禁止收费(共有10辆清运车辆及1辆督查车辆,见附件七车辆信息),村委会又通知嫌疑人王某对于上述车辆不予收费。上述车辆每天多次通过王某设置的收费点时,王某均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本村村民驾驶的车辆以及嫌疑人王某认识的人驾驶的车辆在通过其设置的收费点时,王某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嫌疑人王某将上述车辆均作了登记(如附件八车辆信息)。因此,对于前文所述的未收费的车辆,不应计算王某非法经营的数额当中。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针对每辆通过其设置的收费点的车辆收费无统一标准。
在九原区看守所会见王某时,其称述,每辆车收取没有统一标准,部分车辆收费5元或10元,有部分车辆收费20元。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应按照其实际收取的实际数额计算,并不能按照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来推算其非法经营数额。
综上,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经营的数额,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在案发前已中止收费。
犯罪嫌疑人王某设置的收费点的位置位于其承包的土地当中,部分车辆绕道110国道哈德门收费站所经过的路线正是王某承包的土地。其之所以设置收费点,仅仅是因为车辆通过其承包的土地时,占用其承包了土地,并且造成土地的破坏,无法继续耕种。且在案发前一个月,九原区哈业脑包镇背锅窑村委会在通知不得私设收费站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已停止收费。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身体素质差。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已向贵局提供了王某相关的医疗证明。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爱人孙玲兰正在妊娠期间,家中无人照顾。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该罪并不是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上述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并且,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提供保证。因此,请求贵局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实际困难,对其提出的取保候审予以批准。
综上所述,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所涉及的犯罪数额,请求贵局根据本案的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同时,根据王某本人的实际情况,请求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望予以采纳。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 刘利律师
2015年11月28 日
附:附件一《收费站示意图》
附件二----附件六《现场照片》
附件七 《清运车辆车牌号及督查车辆车牌号》
附件八 《未收费车辆车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