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索某平故意伤害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索某平自小性格暴戾,长期对父亲索某秀实施殴打、辱骂甚至断粮等虐待行为。2007年5月31日,索某平因琐事对父亲连续踢踹十余脚,致其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索某平不仅未施救,反而试图掩埋尸体,最终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索某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虽然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但索某平长期虐待父亲,严重悖逆人伦,主观恶性极深,依法不应从轻处罚。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维持死刑判决。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家庭内部案件需根据情节区别对待,但杀害尊亲属的行为因违背传统伦理、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量刑时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严惩处方能震慑同类犯罪。(入库编号:2023-04-1-179-018,人民法院案例库:索某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
二、法理分析一:家庭伦理与法律效果的平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是否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 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都要不分情况一律从宽处罚。索某平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行为突破了家庭伦理的底线。
从法理角度看,法律对家庭内部犯罪的宽容并非无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强调,杀害尊亲属不仅是暴力犯罪,更是对“孝道”这一传统伦理的根本性破坏。我国自古有“百善孝为先”的道德准则,弑父行为在古代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现代法律虽未单独设立“杀害尊亲属罪”,但《刑法》第234条的“情节特别恶劣”条款为从严惩处提供了依据。本案中,法院结合索某平长期虐待、事后未施救、意图毁尸灭迹等情节,认定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故意伤害案件,故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裁判要旨提及“社会效果”的考量,体现了司法对民意的尊重。在类似案件中,公众对违背人伦的犯罪容忍度极低。若对索某平从轻处罚,可能削弱法律的威慑力,甚至引发“效仿”风险。因此,法院在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时,选择了从严立场,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回应了社会对伦理底线的关切。
三、法理分析二: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的融合
索某平案的判决背后,还隐含着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如何融合的深层命题。从清代至民国,法律对“杀尊亲属”均设加重刑,如《大清律例》规定“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这种立法逻辑源于儒家“亲亲尊尊”的伦理观,旨在维护家族秩序。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废除伦常条款,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杀害父母与杀害常人同罪。但近年来,弑亲案件频发,司法实践中“家庭谅解”成为量刑从轻的理由之一,引发公众对“孝道沦丧”的担忧。
本案的裁判思路可视为对传统伦理的间接回应。尽管现行刑法未单独规定“杀害尊亲属罪”,但法院通过解释“情节恶劣”等兜底条款,实质上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这与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2条“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的立法精神有相似之处,即通过量刑梯度体现对家庭伦理的特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现代法治并非完全排斥伦理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指出,索某平的行为“严重违背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这一表述将伦理评价纳入裁判说理,既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又弥补了成文法的抽象性。这种“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可通过情节认定与社会效果分析,实现伦理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索某平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家庭伦理犯罪,其裁判逻辑彰显了司法对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的双重尊重。一方面,法院严格依据《刑法》条文,通过“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通过强调伦理底线与社会效果,回应了公众对孝道维护的期待。这一判决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探索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中伦理与法律的融合路径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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