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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飞故意杀人案—法定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并存情形下的死刑适用

2025-05-06 18:11 次阅读

本文整理: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3

侯某飞故意杀人案—法定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并存情形下的死刑适用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死刑 人身危险性 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并存 累犯 自首 限制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飞与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于20205月建立恋爱关系,侯某飞多次到安徽省淮南市看望李某。1118日,侯某飞再次到淮南市与李某见面,并登记入住某酒店。1120日晚上,侯某飞与李某在该酒店房间吃饭、饮酒。其间,侯某飞认为有一男子追求李某,李某予以否认,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侯某飞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朝李某颈部捅刺一刀,致李某左侧颈总动脉离断大失血而死。后侯某飞又持水果刀朝自己颈部、胸部捅刺,将自己左腕及腹部割伤,自杀未果。次日7时许,侯某飞醒来后使用房间电话让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报警。到案后,侯某飞如实供述其持刀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侯某飞曾于2015年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刑满释放。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3日作出(2021)皖04刑初 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侯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侯某飞提出上诉,辩称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329日作出(2021)皖刑终2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侯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对于因恋爱、婚姻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往往事出有因,具有突发性,在社会危害性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在死刑适用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83日)亦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侯某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侯某飞犯罪以后,委托其所在酒店工作人员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侯某飞因情感纠纷持刀杀害被害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侯某飞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侯某飞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具有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于是否限制减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本案中,考虑到侯某飞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实施的系故意杀人犯罪,若单纯判处死缓则刑罚偏轻,因此,法院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要旨

对于因婚恋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既有累犯从重情节,又有自首等从宽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手段,前科的性质、刑期,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审慎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32

一审: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83日)

二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刑终282号刑事判决

2022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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