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号:2025-05-1-222-003
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处分财物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 刑事诈骗 罪虚构事实 民间借贷 认识错误处分 财物无罪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邝某春以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名义,向被害人符某借款并承诺给符某固定的利润。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符某多次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邝某春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人民币67.88万元(币种下同)。其间,邝某春多次通过上述渠道向符某转账 59.867万元。2018年7月至8月,邝某春的亲属代邝某春向符某偿还3万元。至2018年7月18日止,邝某春尚欠付符某共计5.021万元。
2018年9月,符某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邝某春,请求法院判决邝某春退还其合伙经营二手车本金13.9万元及利息1628元。邝某春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以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且已清偿为由抗辩。2018年12月3日符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同日12时29分向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邝某春诈骗4.3万元。同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法院门口将邝某春抓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19)琼9022刑初 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违法所得73730元,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邝某春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12月13日作出(2020)琼96刑终3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琼90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违法所得73810元,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邝某春再次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琼96刑终247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邝某春无罪。
裁判理由
首先,被告人邝某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根据邝某春与符某双方的聊天记录、民事诉讼中邝某春的答辩及邝某春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邝某春从未否认借款,仅以已经偿还或因利息过高暂无力偿还为由抗辩。而实际上邝某春与符某确实资金往来频繁,发生多笔借贷。
(2)从被告人邝某春借、还款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多次向对方转账,有借有还,甚至同一天内双方互有转账。虽然邝某春的确将借来的部分钱款用于购买私彩,但不能认定邝某春无偿还能力,更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从邝某春对待欠款态度及行为来看,邝某春仍积极通过亲属履行还款义务,符某起诉后,邝某春虽停止还款,但亦委托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其次,被害人符某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1)从二人初识便发生借贷,并建立较为稳定的借贷关系来看,双方虽然初识,但关系并不生疏,且符某对被告人邝某春长期有资金需求的情况十分清楚。(2)邝某春向其借钱之前,其即知道邝某春在网上赌博,其第一次借钱给邝某春系因邝某春购买彩票需要资金周转。符某还述称,邝某春因无钱偿还信用卡,将四张信用卡交由其“养卡”。(3)虽然2018年3至6月,被告人邝某春多次以买卖二手车为由频繁向符某借钱,双方有借有还,资金往来频繁,但从符某对邝某春经营二手车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符某对邝某春是否经营二手车的事实并未调查,对资金安全未尽到任何注意义务,符某对邝某春借款是否真的用于二手车经营并不在意,其在意的仅是收取固定的利润,故不能认定符某系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综上,虽然被告人邝某春虚构事实以经营二手车生意为由向符某借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邝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往来交易关系中,出借人并非因借款人虚构的合伙经营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其他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200条第3项
一审: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
(2020年8月14日)
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刑终335号刑事裁定
(2020年12月13日)
一审: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
(2021年7月6日)
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刑终247号刑事判决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