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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2025-05-08 23:03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作为刑事证据法的核心原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维系控辩平衡的关键机制。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教授结合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从事实存疑、法律适用存疑及程序性事实存疑维度,系统剖析该原则的实践路径,为司法实务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参考。

一、事实存疑的典型场景与辩护策略

事实存疑是指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控诉性事实因存在合理怀疑而应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

(一)因果关系存疑:以李某先故意伤害案为例

典型案例:在李某先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2024-04-1-179-021)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颅脑损伤系因其他介入因素如酒后摔倒或后续意外导致的可能。尽管李某先实施了殴打行为,但因果关系链条存在断裂,故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宣告无罪。

法理启示:

因果关系的双重审查:需同时证明行为与结果的“条件关系”及“规范关联性”。若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自身疾病、第三方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概率显著提高,则阻断归责。

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反向验证:若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得即便行为人未实施加害行为,结果仍可能发生,则缺乏规范意义上的归责基础。

辩护要点: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模拟实验等方式,强化介入因素的合理性论证,削弱控方证据的排他性。

(二)证据真实性存疑:以陈某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为例

典型案例:陈某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2024-18-1-177-005)中,原审仅凭不稳定的有罪供述与物证缺失定案。再审法院指出,现场勘查笔录与供述矛盾,关键物证(如作案凶器)未鉴定即灭失,导致证据链断裂。

法理启示:

实物证据的“鉴真”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物证未经鉴定或灭失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明标准的分层适用:对于辩护性事实如正当防卫、自首若存在“较大可能性”即可作出有利认定;而对不利事实如加重情节,需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辩护要点:针对控方证据的脆弱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主张控方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主观事实存疑:张某杀害女友谢某案

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杀害女友被害人谢某之后,又将被害人的尸体予以分尸、碎尸。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供述说,他是因为在和谢某玩性虐待游戏的时候,扼压了被害人颈部失手将被害人掐死,之后因为害怕法律追究,而进行了分尸。但是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张某与谢某长期感情不和,因为谢某找张某索要巨额的分手费,张某对其怀恨在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始终供述他是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而本案因为尸体被分尸、碎尸,死因无法查明,又没有证据来否定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本案能否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来予以定罪处罚。

法理启示:对于主观事实的认定,我们不能够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的行为事实,存在着明显的矛盾的,我们应当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常识,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进行合理的推定认定。

辩护要点:对于主观存疑,我们应当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要素,来进行合理的推定。对于主观事实的认定,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的行为事实相一致,我们应当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常识,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进行合理的推定认定。

二、法律适用存疑的争议与辩护策略

(一)罪名定性存疑:以马某林抢劫案为例

典型案例:马某林抢劫案(2025-16-1-220-001)中,原审以盗窃罪定罪,再审改判抢劫罪。争议焦点在于手机轨迹信息能否补强“劫取财物”的暴力行为。再审法院综合基站定位、被害人死亡时间等证据,认定抢劫行为的连续性,突破“零口供”障碍。

法理启示:间接证据的闭合性审查:电子数据需与其他证据如时空轨迹、行为模式形成逻辑闭环,方可补强事实认定。

辩护要点:对罪名定性存疑时,应优先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若控方依赖扩张解释或模糊条款入罪,应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否定其适用。例如,“劫取财物”需严格限定暴力当场性,不得将事后威胁行为纳入抢劫构成要件。

三、量刑情节存疑:以赵某奎受贿案为例

典型案例:赵某奎受贿案(2023-03-1-404-011)中,法院对留置时间认定采纳“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立场,以监察文书载明时间为准,而非实际控制时间。此案体现量刑事实存疑时,司法机关倾向于“就低认定”。

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他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3000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了200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非法经营期货、保险、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以上,就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而该司法解释对于这种情形的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典型案例:李某、刘某贩卖毒品案中,该案二审中,李某称自己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某的立功行为,为此向法庭提供了抓捕前其与刘某的通话记录,据此证实其通过电话确定了同案犯的具体藏匿地址,并将该地址及时告知了公安机关。公诉方否认李某立功,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称同案犯刘某的落网是公安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同案犯QQ锁定其藏匿地址所致,否认李某有提供同案犯具体藏匿地址的行为。

法理启示1程序性事实的交互影响:强制措施期限等程序事实存疑时,应以公文书证为基础,避免扩张解释。

法理启示2在没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类比于其他的相似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可以类比于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法理启示3辩护性事实存疑时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其条件是具有“较大可能性”,即证据学上的“优势证据”。

辩护要点:司法实践中,诸如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常由被告方提出。相应地,被告方通常会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方的这种证明责任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我们应当按照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程序性事实的审慎适用:以黄某明案再审为例

典型案例:黄某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再审宣告无罪案(2024-02-1-177-006)中,法院指出物证灭失、死亡时间不明等程序瑕疵导致事实无法查清。此案表明,程序性事实存疑时,若影响实体定罪,仍可适用该原则。

法理启示:程序与实体的交互影响:程序违法如证据收集瑕疵可能直接导致实体事实存疑,需综合判断是否影响公正审判。

法理启示:程序法事实仍属事实认定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其事实证明亦需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如未达到此标准而存在事实疑问,在可明确判定利益损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事实存疑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辩护要点:对于直接影响实体法事实认定并导致有罪无罪及量刑轻重处置后果的取证程序合法性事实,可以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若控方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则相关证据应予以排除,并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作出无罪推定。

、刑事辩护中运用构建“合理怀疑”的论证体系

(一)事实层面: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矛盾、鉴定意见局限性等,揭示控方证据的脆弱性。

(二)法律层面:援引类似案例与学理观点,质疑控方对构成要件的扩张解释。

(三)善用证据规则与技术手段申请重新鉴定:如被害人拒绝重新鉴定,法院应排除存疑伤情认定。引入专家辅助人:在因果关系复杂案件中,借助技术分析削弱控方指控。

(四)强化程序性辩护排除非法证据:针对刑讯逼供、物证瑕疵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申请排除。

(五)挑战证明标准:主张控方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推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仅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更是司法文明的试金石。从本文分析的案例可见,该原则的适用需兼顾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的规范性。未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律师应更主动运用该原则,推动个案公正与制度完善的良性互动。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张万军教授联系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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