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敲诈勒索罪作为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高的争议性。尤其在涉及经济纠纷、消费者维权、拆迁补偿等场景中,行为人的索赔行为往往因手段或数额问题被指控为敲诈勒索。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教授结合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结合实务判例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探讨如何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构建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与具体策略。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因向某煤矿主张房屋征拆补偿款100万元,被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控方认为,三人以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煤矿污染问题为要挟,迫使煤矿支付款项,构成敲诈勒索罪。然而,经辩护团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要件,法院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辩护策略的构建:权利行使与被害人过错的结合
(一)权利基础的正当性
辩护团队首先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权利基础。案涉房屋位于政府划定的环保搬迁范围内,且煤矿长期存在污染事实,已对周边居民进行过补偿。被告人主张征拆补偿系基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函》的明确规定,其诉求具有法律与政策依据,并非无端索财。
(二)被害人过错的引入
本案中,某煤矿长期违规生产导致环境污染,且未履行法定搬迁义务,其过错直接引发争议。从法理视角看,被害人(煤矿)的过错降低了其财产法益的需保护性。即使被告人采取举报威胁手段,其行为本质是对被害人过错的直接反制,目的在于实现合法权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刑法裁判规范的发动应审慎,在被害人过错显著的情况下,刑事干预的必要性随之减弱。
(三)整体财产损失与行为相当性
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索要的100万元系基于实际征拆需求协商确定,且明确约定“多退少补”,具有民事协商性质。从整体财产视角分析,煤矿支付款项后可通过后续征拆程序核减补偿金额,未造成实质财产损失。此外,被告人主张的金额与搬迁成本、污染损害后果具有相当性,未超出合理维权范围,与“天价索赔”存在本质区别。
三、法院采纳的关键理由
(一)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主张始终围绕合法征拆权利,索要款项系为解决实际搬迁问题,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威胁举报的行为与权利主张具有内在关联性,属于民事争议中的施压手段,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
(二)客观行为合法性的厘清
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强调煤矿支付款项系经内部会议协商决定,且环保搬迁确属其法定义务。被告人未采取暴力或虚构事实等非法手段,煤矿亦未陷入“恐惧”而丧失意思自由,双方协商过程平等自愿,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四、经验总结: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紧扣构成要件,区分维权与犯罪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与“手段非法性”。辩护中需充分挖掘权利基础,证明索财行为与合法诉求的关联性,避免将民事施压手段简单等同于刑事胁迫。
(二)善用被害人过错理论
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案件中,被害方过错往往成为突破口。通过举证对方违法事实,结合裁判规范发动的必要性理论,可有效削弱控方指控的正当性,凸显案件的特殊性与刑法的谦抑性。
(三)强化协商过程的证据链条
本案无罪判决的关键证据包括煤矿内部会议记录、环保部门函件及款项“多退少补”的约定。辩护律师需注重收集协商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民事属性,阻断刑事归责路径。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理论与实务技巧的结合。律师需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刑法教义学原理,将权利正当性、被害人过错与整体财产说融入辩护策略,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