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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案件律师:群殴致死如何确定责任人

2016-11-23 18:08 次阅读

一、案件事实与诉讼经过

201212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丁带领被告人戊、庚等人在AB酒店门口,与被告人乙、丙等人发生打斗,丁被打倒在地。其间,被告人丙从被告人李某的LV牌背包内取出尖刀一把,将刀鞘扔于地上,持尖刀朝被殴倒在地、向右侧卧的被害人丁身体猛力挥刺数下,丁起身后逃向C道路,丙持尖刀与乙紧追其后。与此同时,聚集在B酒店西面交叉路口的被害人丁―方人员与在酒店门口附近等候的被告人乙―方人员见状参与殴斗。其中部分被告人从停在路边的商务面包车上取出砍刀等器械追赶对方;留守在路边白色奥迪Q5汽车内的被告人辛则驾驶该车带领其他被告人追赶至B酒店西面C道路交叉口时立即持械下车追赶。其间,被害人丁再次被多名持械男子攻击倒地。打斗最终造成被害人丁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系左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经现场勘查,丁倒地地点距丙持尖刀向其挥刺地方直线距离是30米远。

一审法院以李某系纠集者,且致命伤系由其所带的包中由被告人乙取出的尖刀所致,对李某及被告人乙均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辩护律师受理李某上诉案后,认为被害人的致命伤是否归属于李某的尖刀所致,是辩护的关键,故委托医学专家,对此专门问题进行了论证。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与会专家根据相关医学知识,主要就“厚度0.6Cm,最大宽度3.7Cm,长18.2 Cm的刀,能否捅刺形成3.5Cm×1.5Cm的创口”和“在心尖部位被捅刺出5.5Cm×2.OCm的创口,贯穿左心室壁全层,心包被捅刺形成3.6Cm×0.5Cm的创口,刀具立即拔出的情况下,人是否存在起身后奔跑30米以上,被打倒后再站起来倒地的可能”,以及“被捅刺成心尖5.5Cm×2.0m、心包3.6Cm×0.5Cm的伤口时,人是否存在奔跑30米左右才有血喷出的可能”的问题进行论证:

 1.能否捅刺形成3.5Cm×1.5 Cm的创口的问题。

 由于存在皮肤张力,使创缘不能对合。人体的胸骨前、上背部皮肤张力最大,当创口方向和皮肤纹路垂直时,皮肤张力更大,使创缘更不能对合。

2.左心室破裂后人的活动能力分析。

 左心室破裂后人的活动能力与刀刺伤位置、深度、心脏破口大小以及当时受害人出血量多少和出血部位有直接关系,并与受害人本身所处状态有关。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现场勘查记录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分析如下:

 1)关于左心室破口形成机制。

正常心脏处于收缩舒张有序交替过程,锐器刺戳左心室后,由于左心室心肌收缩时心肌被继续切割,左心室破口继续扩大,造成其破口(5.5 Cm×2.0Cm)大于心包膜切口(3.6 Cm×12.5px)

2)左心室的血液主要从巨大的破口涌出。

    正常成年男性左心室收缩末期内径2.5 Cm3.7Cm,舒张末期内径4.5Cm5.5Cm。受害人左心室破口达5.5Cm×2.0Cm,使左心室分成两半。此时左心室收缩时刀具两侧的心肌背离刀具各自收缩,刀具两侧的缝隙扩大,并且远远大于主动脉瓣口面积(正常人约为3.0C㎡)由于受害人在刀刺戳前与他人打斗情绪激动出血疼痛,交感神经兴奋,心率也会加快(健康成人心率为60100/分),每搏出量增加。假定此时心搏出量为100ml,心率为120/分,左心室——主动脉平均压差为5mmHg(正常人小于5mmHg),左心室平均收缩压为100mmHg。由于左右心室收缩时心脏体积缩小,其缩小速度快于心包腔血液容量上升速度,收缩末期其内压为负,因此左心室——心包平均压差大于100mmHg。胸腔一般为负压,因此左心室——胸腔平均压差也大于100mmHg。根据流量公式qmr4plp2/8ηl可得:向主动脉搏出血量不到3.0ml,从左心室破口涌出血量97ml,其中,从心包破口涌出血量20ml,流入心包腔血量77ml

  因此,刀具拔出后,血液几乎全部从左心室破口涌出。

  3)关于心包填塞的产生速度的问题。

 心包是包在心脏外面的一层薄膜,正常心包腔只有少量浆液。急性心包积血达150ml即可限制血液回心和心脏跳动,引起急性循环衰竭,进而导致心脏骤停。从上述可知刀具拔出后,破裂心脏第一次心跳后心包积血77ml,限制了心房心室的舒张。心室的舒张又挤压心包内积血,心包积血流出心包。心包内压近似于左心室舒张压(约为1218mmHg),所以在刀具拔出后第一次心跳的舒张期大约有23ml血液流出心包,大约2秒钟,即不到四个心动周期后即可产生急性心包填塞,限制静脉回心血流。又由于有效循环血量锐减(胸腔积血1100ml),静脉回心血流进一步明显下降,左心室舒张末期压力下降,根据starling定律,心肌收缩力也明显减弱。

 因此,在刀具拔出后不到2秒钟左心室向主动脉泵血功能几乎完全丧失,第4秒钟后出现头晕,第712秒钟左右出现晕厥,第1722秒钟神志丧失(心脏停搏后510秒钟产生晕厥,停搏1520秒钟,意识丧失,全身性抽搐,昏迷)。

 4)关于受害人心脏受损后能否站立的问题。

    假定刀具拔出后受害人躺在地上1秒钟,从平卧位转为直立位历时2秒钟,那么站立后大约经过1秒钟出现头晕,再经过38秒钟后出现晕厥,站立持续时间只有19秒钟。由于受害人在心脏被刀戳伤前与人斗殴,这是一个激烈运动过程和体力大量消耗过程,血液多集中在肢体肌肉中,从卧位突然转为直立,进一步加剧脑部供血不足,进一步缩短出现晕厥的时间。此外,由于创口疼痛、体力消耗、午夜时间等因素都会延长从卧位转为直立的时间,或者由于难以克服重力无法站立起来,因此,本案中受害人心脏受损后很可能无法站立起来,即使站立起来,能够维持站立的时间也明显短于19秒钟。

5)关于受害人心脏受损后能否奔跑30米的问题。

短跑是人们以最快的速度,在确定的跑道上跑完规定的距离,并以最先跑完者为优胜的项目,它与心脏的性能有关。如果心脏的搏出量越大,爆发力越强,速度越快。2011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足球专项考试测试30米加速跑最高分为3.92秒钟,最低分为4.90秒钟。世界短跑名将博尔特30米的成绩是3.7秒钟。

    虽然也有心脏受穿透性损伤后奔跑50米以上的案例,但这与受害人当时是否处于站立位,心脏受伤的部位、大小有关。有一篇报道心脏刀刺伤患者17例,其中右心室裂伤8例,左心室裂伤4例,右心房裂伤3例,左心房裂伤2例,心脏伤口多为0.3Cm2.3 Cm

本案中受害人左心室破口5.5Cm×2.0 Cm,几乎把整个左心室切成两部分。当时又是被打倒后躺在地上。在这种情况下站立起来已很困难,即使可以奔跑,由于心脏搏出量几乎丧失,没有爆发力,速度无法很快,有效奔跑时间短。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奔跑30米。

6)关于被打倒后能否再站起来的问题。

本案中,受害人心脏受损后即使站立起来,被打倒后躺在地上也要花时间。假定刀具拔出后受害人第一次躺在地上1秒钟,第一次从平卧位转为直立位历时2秒钟,第二次被打倒历时1秒钟,再躺在地上休息1秒钟,第二次从平卧位转为直立位历时3秒钟。如果有这几个动作,仅仅这几个动作前后至少历时8秒钟,再加上2011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足球专项考试测试30米加速跑3.92秒钟,前后至少历时12秒钟。从上述分析,刀具拔出后第712秒钟左右出现晕厥,因此第二次不可能站起来。

 上述分析都是假设受害人意志力特强,不怕劳累,不怕疼痛,以心脏停搏后产生晕厥最长时限考虑,实际上刀具拔出后受害人第一次就难以站立起来。

 上述分析都是假设受害人意志力特强,不怕劳累,不怕疼痛,以心脏停搏后产生晕厥最长时限考虑,实际上刀具拔出后受害人第一次就难以站立起来。

 3.关于创口喷血的问题。

 在左心室形成破口后,由于其收缩压高,立即有血从创口喷出。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结论:

   (1)厚度0.6Cm,最大宽度3.7Cm,18.2Cm的刀能捅刺形成3.5Cm×1.5Cm的创口.

 2)在心尖部位被捅刺出(5.5Cm×2.0Cm)的破口,贯穿左心室壁全层,心包被捅刺形成3.6Cm×0.5Cm的破口,刀具立即拔出的情况下,人不能起身后奔跑30米以上,被打倒后不能再站起来。

3)被捅刺成如上伤口,会立即有血喷出。

  三、心得体会

在聚众斗殴这类犯罪中,由于嫌疑人人数众多,且打斗过程中较为混乱,又缺少监控录像,所以被害人的致命伤是如何形成的、是谁形成的,往往难以分辨。这直接影响确定责任人,影响对嫌疑人的量刑。这既是此类犯罪的特点,也是此类犯罪认定的难点。本案的办理,给我们辩护人提供了新的思路:是否可以根据被害人的创口部位、创口深度以及被告人的凶器、案发周围的环境等来确定被害人的致命伤是如何形成的。

    刑事诉讼错综复杂,涉及面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的问题。为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我国建立了鉴定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部分学者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但这一制度仍是以鉴定人制度为基础,没有突破。但鉴定人制度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专门性问题。就像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被害人受到如此重伤后有没有能力再跑30米远的距离,无论是法医临床学还是法医病理学,均不在其鉴定范围内。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没有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又必须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该如何处理?本案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权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无疑是一个成功的经验。该专家意见辩护人是作为专家证人意见出具的,但合议庭认为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而认定为对辩护意见的支持意见。无论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该专家意见与辩护意见一起得到了法院的慎重考虑,采纳了其中有理部分,结合积极赔偿等其他情节,对李某从死缓改判至有期徒刑15年,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摘自:《刑事辩护的专家经验》案例2201511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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