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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2025-07-02 16:15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4月,70岁的金某和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谭某立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谭某立全责。金某和受伤后经鉴定误工期为240天。其主张按7000元/月标准计算误工费5.6万元,并提交了送货记账本、企业送货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虽超退休年龄仍从事货运工作,月均收入约4200元。保险公司以“超退休年龄无劳务合同”为由拒赔误工费。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未限制误工费主张的年龄,金某和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且有稳定收入,事故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应获赔偿;金某和属无固定收入人员,法院结合其部分月收入证据及证人证言,参照2022年江苏省城镇私营运输业年均收入69360元标准,按240天误工期计算误工费为45606.6元。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和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9863.37元。该判决已生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374-001)

二、法理评析

(一)劳动权是公民终身法定权利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超退休年龄是否当然丧失误工费请求权”。对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指出,法院的裁判立场具有三重法治意义:

其一,紧扣民法典立法本意。《民法典》第1179条将误工费定义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其构成要件仅为“劳动能力”与“收入减损事实”,而非年龄标签。张万军强调:“退休制度属社会保障范畴,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劳动价值认定无必然关联。若以年龄剥夺赔偿权,实质是将社保政策错误嫁接至私法领域。”

其二,回应老龄化社会现实。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60岁以上就业人口超6600万。本案中金某和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及企业负责人证言,形成“持续劳动-实际创收-事故减收”的证据闭环,充分证明老年人仍是劳动力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张万军直言:“当七旬老人仍在运输一线奔波,司法若因年龄否定其劳动价值,无异于对社会现实的漠视。”

其三,矫正保险行业惯性逻辑。针对保险公司“无劳动合同即无收入”的抗辩,法院以“证据多元性”原则予以驳斥。张万军分析道:“灵活就业者普遍通过现金结算、口头协议提供服务,若强求老年人提供标准劳动合同,实为变相剥夺其维权机会。本案采纳送货单、证人证言等非典型证据,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证据包容。”

(二)司法计算兼顾证据与行业基准

关于误工费计算难题,张万军教授认为本案提供了两类精细化裁判思路:

1. 固定收入与灵活收入的区分技术

金某和虽提供月均4200元的送货记录,但法院未简单采用该数值,而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认定其属“无固定收入人员”。张万军解读道:“关键区别在于收入稳定性——固定收入者(如工薪族)损失易量化;而金某和按次计费、服务多家的模式,收入必然存在波动。直接采用单月数据可能偏离真实损失。”

2. 行业标准的科学援引逻辑

在无法精确计算三年平均收入时,法院采取“部分实证+行业补强”的认定路径:

用现有4200元/月证据证明其具备运输业从业能力;参照江苏省私营运输业年均收入69360元(折合月薪5780元),既高于其举证的部分收入,又低于其主张的7000元,体现对举证不足的惩罚性平衡;按240天(8个月)计算得出45606.6元,计算公式为69360元÷365天×240天,严守“实际损失填补”原则。

 

张万军特别指出,“当七旬老人驾驶三轮车穿梭于街巷谋生,法律没有资格宣告他的劳动已过期。”张万军如是说,“此案终审后双方均未上诉,恰恰证明裁判说理契合了公众对公平的最朴素认知——劳动价值,永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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