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连平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非劳动争议范围的财产纠纷可以约定仲裁

2025-07-07 16:34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0-2-444-002

关键词 民事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非劳动争议 财产纠纷 商事仲裁

基本案情

申请人连平某公司申请称:1.依法确认申请人连平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星签订的《连平某公司职业经理人2017年度经济责任书》(以下简称《经济责任书》)所达成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黄某星承担。

被申请人黄某星辩称:黄某星与连平某公司在履行《经济责任书》过程中形成劳动关系,由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涉仲裁条款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无效。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1日,连平某公司(甲方)与黄某星(乙方)签订《经济责任书》,约定:“1.乙方工作职责:按《连平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职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完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2017年度各项工作任务。2.2017年度经营目标……3.考核管理:乙方遵守《管理办法》,同意甲方按《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4.薪酬待遇与激励:乙方2017年度年薪为税前30万元,其中50%为基本工资,在每个月工资发放中,50%为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后发放;按《管理办法》《考核细则》,经董事会、监事会考核,超额完成2017年度目标 500万元以上部分,乙方自行分配,未完成年度目标利润500万元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聘任期间,乙方违反《管理办法》《考核细则》以及董事会决议、决定,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任书和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造成甲方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6.争议解决:对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经理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企业履行企业法定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企业安全稳定、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职业经理人应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依法履职。”第十四条规定:“职业经理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权。”《考核细则》规定:“董事会聘请黄某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期自2017年 4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任期责任目标一年一定;职业经理人应严格按《管理办法》履行应尽的职责和行使董事会赋予的生产经营管理权限。”

2022年11月24日,连平某公司以黄明星违反《经济责任书》《管理办法》《考核细则规定》,造成矿难事故,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黄某星向连平某公司支付2017年违约金责任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聘任期内违约经济责任损失、停产停业经济损失。2022年12月1日,连平县劳动仲裁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年1月13日,连平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粤01民特185号民事裁定:确认《经济责任书》仲裁条款中关于双方因黄某星职务行为造成连平某公司损失产生的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有效。

裁判理由

本案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涉《经济责任书》约定:“对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仲裁事项、仲裁范围均有明确约定,并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具备了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

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为“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黄某星是连平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对黄某星的工作职责、 2017年度经营目标、薪酬待遇以及考核管理、约束机制进行了约定。为此,执行《经济责任书》产生的争议,既有因薪酬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有因黄某星在履行职业经理人职务过程中对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但双方因非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可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经济责任书》仲裁条款中关于双方因黄某星职务行为造成连平某公司损失产生的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所签订的协议,既包括劳动合同内容,也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商事活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不能以协议中有劳动合同内容,一概认为因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不得进行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应甄别争议类型,对于当事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其他民商事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认定该仲裁条款关于其他民商事争议的部分有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16条、第17条

其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特185号民事裁定

2023年2月16日)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