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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2辑[第1632号]刘某甲强奸案—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及犯罪“情节恶劣”的司法认定

2025-07-11 18:26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x月x日出生。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在2015年7月左右至2017年期间,多次利用与被害人刘某乙共同生活的便利,在夜间趁被害人睡觉时采取生殖器蹭、插的方式实施猥亵;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甲又长期强奸刘某乙。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景德镇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甲对强奸被害人刘某乙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猥亵刘某乙,刘某乙关于首次被强奸时间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强奸行为没有对刘某乙未来生育造成极大伤害,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景德镇市某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12年王某与丈夫离婚,之后与被告人刘某甲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4年二人生育一女刘某丙。2015年七八月,王某与前夫的女儿刘某乙(2007年7月出生,改名跟刘某甲姓)来景德镇市随王某一起生活。

2017年9月前后(被害人刘某乙读小学五年级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趁王某和刘某丙不在家时,将被害人刘某乙叫去其房间,先和刘某乙聊学习上的事情,然后趁机抱住刘某乙,脱掉刘某乙的内、外裤,对刘某乙进行奸淫。此后至2020年6月,刘某甲都会选择王某和刘某丙不在家时,或间隔一两个星期或间隔一两个月不等,对刘某乙实施奸淫。其间,2018年3月左右,刘某乙月经初潮之后,刘某甲在奸淫刘某乙后,为防止刘某乙怀孕,购买左炔诺孕酮片或肠溶胶囊(紧急避孕药),并时常让刘某乙服用。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19时许,王某在隔壁作坊加班工作,并将刘某丙带在身边玩,由于手机没电,王某遂叫刘某丙回家去取手机充电器。当刘某丙返回家中时,看见被告人刘某甲没穿裤子正压在刘某乙身上,刘某甲立即斥责刘某丙,并叫刘某丙离开,刘某甲则继续对刘某乙实施奸淫。刘某丙随即告知王某其看到的事情,王某回家制止,刘某甲才停止侵害。经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诊断,刘某乙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并患有细菌性阴道炎。

2020年8月4日18时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景德镇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与被害人刘某乙共同生活期间,违背刘某乙的意志,明知刘某乙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长期、多次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刘某甲提出不能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应予采纳;提出其强奸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构成从严、从重情节的辩解,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间段的认定应当以被告人供述的时间为依据,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刘某甲犯强奸罪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刘某甲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刑罚,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甲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被害人关于首次强奸时间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原判关于首次强奸时间的认定错误;二是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未来生育造成极大危害,其不构成情节恶劣,原判对其量刑偏重。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如何采信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2) 如何把握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三、裁判理由

(一)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围绕被害人陈述,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陈述是否稳定、合乎逻辑,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印证,尤其重点排除被害人撒谎或受他人指使、诱骗的情形,最终判断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

(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或者行为人“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都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认定为“情节恶劣”,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撰稿: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慧莲红杨武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方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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