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选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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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82-002)》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 蕾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商业代练长期处于灰色地带。规模化、商业化提供游戏代练服务引发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对游戏行业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此种行为是否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制,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82-002)》的裁判要旨提出:“提供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的主体与游戏经营者基于相同游戏用户、相同游戏产品开展经营活动,两者业务相互关联,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提供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的主体与游戏经营者构成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市场主体以不正当的手段牟取竞争优势,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有序,保障商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伴随商品经济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对于竞争关系的传统认识不足以规范和界定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在确定网络环境下经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考虑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不能仅以经营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只要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的交叉或关联关系,被诉方的行为能够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即可以认定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具体到本案例,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从形式上看,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均系互联网游戏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但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游戏代练交易服务,某科技公司、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提供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领域,形式上似不存在竞争关系。但从实质上看,一方面,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在案涉游戏服务基础之上,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均基于相同游戏的用户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的代练交易机会直接针对某科技公司、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案涉游戏,利用了该游戏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攫取了市场竞争优势,并影响了某科技公司、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优势。故江苏某网络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业务范围虽有不同,但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可以认定两者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提供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从事经营、开展竞争的机制,是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社会经济繁荣进步的基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因此,经营者应当在不逾越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范围内自行创造竞争优势,而不是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攀附其他竞争者的影响力和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获取利益。本案例的被诉行为发生在新兴的网络游戏行业,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游戏行业有无特定的行业规范、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诉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良影响等相关因素。
具体到本案例,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在案用户协议等大量证据显示,网络游戏行业中实名注册账号、不得将账号私自转借他人、禁止代练、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等已成为业内公认的、应当遵守的行业规范、行为规则和商业道德。其次,江苏某网络公司作为互联网游戏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明知代练行为被游戏行业规范、行为规则所禁止,仍为案涉游戏玩家提供代练交易机会,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主观上难谓善意。江苏某网络公司商业化、规模化助推“打手”以他人注册的账号进行游戏代练,使得未成年人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无限制地进行游戏,并从上述经营行为中获取巨大收益。该行为利用了他人游戏的知名度、用户黏性及未成年人游戏时间受限等因素,将对原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妨害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并谋取利益,违反了网络游戏业内公认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最后,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代练行为侵害原告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影响了广大游戏用户对案涉游戏的真实体验,导致“未成年防沉迷”保护机制形同虚设,加剧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社会问题。此外,商业化、规模化提供游戏代练的行为破坏了游戏产业的公平竞争机制,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正常秩序,可能导致网络游戏产业竞争机制落空。
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必须禁止与惩治。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第十二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总括﹢列举式”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申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涉情形应当符合利用网络、使用技术手段,产生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后果等要件。而本案例中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是通过运营App平台提供代练交易机会、撮合交易完成,并未直接产生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后果,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所涉行为属于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且不存在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特别法规定情形,故本案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例准确把握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所涉裁判规则对于划定互联网游戏行业代练这种新型商业模式边界,引导互联网游戏企业规范经营、承担未成年人“防沉迷”社会责任,维护游戏产业公平竞争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
入库编号:2024-09-2-182-002
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不正当竞争 游戏代练 游戏经营者 竞争关系 竞争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诉称:某网络游戏是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自主研发完成的一款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拥有完整著作权。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经某科技公司授权运营案涉游戏。案涉游戏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所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被告运营的“电竞帮大神端”App通过设立案涉游戏代练专区、招募游戏代练“打手”、收取代练保证金等方式,引诱、组织、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该平台进行案涉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代练交易中获得收益,将案涉游戏代练交易商业化、规模化,致使代练交易的规模和效率极大的提升。通过被告运营的“电竞帮大神端”App,未成年用户不仅可接单代练,还可以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绕开防沉迷措施不受时段限制进入游戏。被告商业化、规模化的宣传并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电竞帮大神端”App和“电竞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案涉游戏代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万元;(3)被告在“电竞帮大神端”App首页作出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辩称: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禁止游戏代练,代练不涉及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游戏企业,系致害未成年人的主因,而原告的举证材料均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请无关,被告运营的代练软件对无序代练予以规范,并无任何危害后果。被告未因代练软件获益,且持续时间较短,原告未有任何损害,无权据此诉请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某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约定:“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作为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2018年起,该游戏对全体游戏用户实施强制实名校验,未满18周岁的用户受到防沉迷系统的限制,仅能在特定时间进行游戏,充值金额也有限度。案涉游戏官网明确记载对代练即通过代玩游戏,由第三方帮助玩家提高其段位及完成相应成就的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处罚措施。
经查,国内外网络游戏服务企业,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基于商业目的出借网络游戏账号、禁止游戏代练行为等。而国家新闻出版署及有关部门通过发布文件、开展专项行动,落实游戏平台实名认证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赁交易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陪玩、代练等服务。
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6年10月创立“电竞帮”App从事手游服务,以案涉游戏代练撮合服务为主要业务。“电竞帮”注册用户30-40万人、“打手”5000余人,平台抽取用户代练费用作为佣金,月流水300-400万元。以未满18周岁人员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可以登录“电竞帮大神端”App,并可以接受成年玩家下单的代练订单。“电竞帮”及“电竞帮大神端”App在应用市场累计下载量分别为1337.56万次、131.76万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苏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一、江苏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电竞帮大神端”App、“电竞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案涉游戏代练的行为;二、江苏某网络公司赔偿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万元;三、江苏某网络公司连续三十日在“电竞帮大神端”App首页作出声明以消除影响;四、驳回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江苏某网络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两公司作为互联网游戏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基于相同游戏用户开展经营活动。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的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案涉游戏,影响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并从中获益。两者业务相互关联,具有竞争关系。第二,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业内行为规范及商业道德。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案涉游戏代练服务,推动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打手”以他人账号实施代练行为,导致游戏的实际参与者与注册人不符,未成年人可以使用成年用户账号无限制地参与游戏,违反了网络游戏实名注册账号、禁止代练、防沉迷等网络游戏业内公认的、应当遵守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第三,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游戏产业公平竞争机制。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代练交易服务实质是为游戏用户作弊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巨大收益,必然导致网络游戏产业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机制落空,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第四,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和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的代练交易服务导致正常参与案涉游戏的用户获得虚假的游戏体验,对游戏的公平竞技性产生质疑,既对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也妨碍了该游戏正常运营。第五,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导致“未成年防沉迷”保护机制形同虚设,亦可能引发诸多道德、法律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综上所述,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案涉游戏的知名度,江苏某网络公司侵权主观过错,被诉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深圳某计算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判决赔偿人民币60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提供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的主体与游戏经营者基于相同游戏用户、相同游戏产品开展经营活动,两者业务相互关联,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23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9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