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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核心规则汇编

2025-07-30 23:41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础认定原则

1.必要条件检验(事实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需存在“无A则无B”的逻辑关系,即若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赵某明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3-05-1-179-004)。

示例: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的直接致害因素时,成立因果关系(贾某某非法行医案,入库编号2023-06-1-336-001)。

2.作用力程度评价

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需综合评估,包括:

行为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

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可能性程度);

行为违反社会规范的程度(赵某明案)。

示例:轻微暴力诱发被害人自身疾病致死,若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力显著,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邱某潮案,入库编号2024-06-1-178-004)。

二、介入因素的处理规则

当介入第三者行为、被害人行为或自然因素时,需综合考量:

 

1.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是否属于可预见的通常伴随现象;

2.介入因素的作用力:对结果的影响是否显著大于前行为;

3.前行为的危险性:前行为本身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小(陈某娟投放危险物质案,入库编号2023-02-1-016-001)。

具体认定标准:

介入因素非异常+作用力小 肯定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张某峰故意伤害案(2024-02-1-179-007)

介入因素异常+作用力大 因果关系中断 陈某娟案

介入因素系前行为引发 因果关系不中断 鲁某磊非法拘禁案(2023-02-1-186-001)

典型场景:

被害人自救行为:若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实施高风险行为(如跳车、跳水躲避),行为人对结果负责(李某、王某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入库编号2024-06-1-178-003)。

医疗介入:救治无明显过错时,不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贾某某非法行医案)。

三、特殊体质与多因一果的处理

1.被害人特殊体质

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死亡,需通过鉴定区分行为与体质的作用:

若死亡纯系体质导致,不归责于暴力行为;

若暴力诱发疾病发作,且行为人有过失,可成立过失犯罪(高某路过失致人死亡案,入库编号2023-06-1-178-002)。

 

2.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

需区分主次原因,按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定责:

行为系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且作用显著,承担主要责任;

多行为叠加导致结果时,各行为人按原因力比例担责(韩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入库编号2023-02-1-178-001;董某桥污染环境案,入库编号2023-11-1-340-001)。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1.先行行为创设救助义务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被害人陷于危险状态,产生救助义务;

不履行救助义务致害的,成立不作为犯罪(颜某于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3)。

2.因果关系要件

死亡结果必须由先行行为直接引发;

行为人对结果持故意或放任心态(颜某于案)。

五、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限制

“致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结果,要求:

1.直接关联性: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需有内在必然联系;

2.排除偶然关联:若结果由异常介入因素主导,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周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2-1-182-008)。

示例:抢劫行为致被害人为躲避被车撞死,若抢劫制造高度危险,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徐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05-1-220-001)。

 

六、证明责任与存疑处理

1.存疑有利于被告

当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怀疑且无法排除时,应作无罪认定(李某先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04-1-179-021)。

2.鉴定意见的关键作用

医学、痕迹鉴定是判断死因与行为关联性的核心依据(高某路案、交通肇事类案)。

注:以上规则梳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30余例刑事裁判要旨,聚焦因果关系判断的核心争议,可作为类案辩护与审查的参照依据。

案例索引详见各入库编号,深入分析可检索对应裁判文书。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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