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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解析

2025-08-26 16:41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处分争议。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开始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于2015年1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宋某某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名下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发生争议。雷某某主张宋某某名下37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则辩称该笔款项来源于其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仅余20万元左右。宋某某同时指出雷某某名下存在25万元共同存款,要求分割。雷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在一审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在2014年12月21日余额仅为262.37元。

然而,在二审期间,经法院调取该账户自2012年开户以来的流水记录,发现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取款方式将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雷某某先后辩称该笔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或偿还外甥女借款,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离婚诉讼前擅自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重新分割:宋某某名下存款归其所有,雷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归其所有,但雷某某须向宋某某支付12万元补偿款。该判决体现了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法律制裁,维护了夫妻财产共有的平等处理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

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则明确了对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即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雷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将19.5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其行为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尽管其辩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或偿还债务,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且陈述前后矛盾,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法院对财产性质的认定也值得注意。宋某某名下存款中,婚前房屋拆迁款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养老保险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区分体现了《婚姻法》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原则,即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原则上为共同财产。

雷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宋某某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婚姻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其少分财产,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民事审判中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此外,本案还反映出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调取的重要性。二审法院根据宋某某的申请,调取了雷某某银行账户的完整流水记录,从而发现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应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启示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裁判要旨明确了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为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证据进行判断。本案中,雷某某在短时间内将大额资金转至他人账户,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转移财产。这一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对违法一方少分财产的制裁,维护了夫妻财产共有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

从更广泛的视角看,本案也反映了当代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日益多样,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外,还包括股权、保险、理财产品等,这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作为律师和法学教师,笔者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在今后的法律实务和教学中,应加强对该类案例的研究和推广,以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婚姻财产问题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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