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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陈某龙、范某飞开设赌场案—假借“盲盒销售”之名吸引玩家下注抽取价值差距过大的游戏道具行为的定性

2025-12-11 20:51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6-1-286-001

关键词 刑事 开设赌场罪 盲盒销售 抽头渔利 赌博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陈某龙出资入股、参与运营某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置多种类型的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的游戏。根据设置的游戏规则,玩家在网站上注册、充值人民币后,可以按照1:1比例兑换成网站上的“蓝色钻石”,花费不同数量的“蓝色钻石”可以开启不同价格的盲盒,以相应概率获得不同价值的游戏道具。开盲盒所获得的游戏道具,既可以在特定游戏道具交易平台上交易变现,也可以通过该网站的“回收”功能再兑换成“蓝色钻石”。其中,“首页盲盒”游戏的玩家充值人民币兑换获得“蓝色钻石”后,消耗“蓝色钻石”开启不同价格的盲盒,有可能获得不同价值的游戏道具,既可能是价值很高的游戏道具,也可能是价值很低的游戏道具。就具体价值而言,玩家支付0.99元至2341元不等的开箱费后,可开出价值0-58937元不等的游戏道具。“好运拼箱”游戏的玩家可以创建房间进行开盲盒对战,有的游戏模式中开出道具价值高的一方获胜,有的游戏模式中开出道具价值低的一方获胜,获胜方即可获得场上全部游戏道具。“钻石宝箱”板块具有分解功能,可将玩家开启盲盒后不想要的游戏道具再反向分解兑换为“蓝色钻石”,经兑换获得的“蓝色钻石”能够继续在平台上循环开盲盒,消耗“蓝色钻石 ”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该网站按照玩家投注开箱费等费用的5%到7%进行抽成。2024年4月,陈某龙、范某飞被抓获归案。

经查,从运营至案发,玩家在该网站充值金额为人民币4.32亿余元(币种下同),玩家提现金额2.97亿余元。被告人陈某龙作为公司股东,全面管理网站运营各项事务,并具体负责公司收付款端口和对账事项,非法获利2020520.33元。被告人范某飞作为技术主管,负责带领技术团队对网站进行更新、维护和保障,非法获利186340元。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4)浙1126刑初 1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二、被告人范某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龙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5)浙11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实施的假借“盲盒销售”之名吸引玩家充值并抽头渔利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5〕3号)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据此,建立运营赌博网站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本案中,建立案涉网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具体理由为:

 1.玩家参与游戏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本案所谓的盲盒游戏并非合法的盲盒经营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国市监稽发〔2023〕39号)第八条规定:“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特别是第九条规定,不得设置空盒。本案中,玩家支付0.99元至2341元不等的开箱费后,可以开出价值0-58937元不等的游戏道具,价格差距过大,甚至可能无法获得游戏道具,显然不属于合法的盲盒经营行为,实际具有明显的赌博性质。所谓赌博,是以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本案中,玩家参与案涉网站抽取游戏道具的结果受网络平台设置的概率影响,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其参与盲盒抽奖游戏本质与赌博行为相同。特别是,案涉“好运拼箱”游戏中,根据不同设定模式,开出道具价值高或者低的一方获胜,获胜方获得场上全部游戏道具,实际是“押大小、赌输赢”,赌博性质尤为明显。

 2.建立案涉网站属于开设赌场。案涉网站可以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以及设有游戏道具反向兑换功能,用于循环抽取盲盒或者交易变现,属于变相“筹码兑换”,并且,网站经营者在游戏中抽头获利,属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开设赌场行为。

综上,被告人陈某龙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运营该网站,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飞明知陈某龙参与运营的上述网站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裁判要旨

以开盲盒游戏为名,以财物下注抽取价值差距过大的游戏道具的行为是赌博行为;建立网站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赌具和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2条第1款一审: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24)浙1126刑初156号刑事判决(2025年2月10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11刑终36号刑事裁定(2025年4月30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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