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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代理过失致人死亡案 成功为H某争取不予批捕决定

2026-01-24 22:48 次阅读

近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辩点把控及严谨的办案态度,在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中,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H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的阶段性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洗刷了冤屈、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更彰显了刑事辩护中专业赋能正义的重要价值,践行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

据悉,当事人H某因一起突发的意外伤亡事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发后,H某近亲属心急如焚,多方考量后选择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介入案件,为H某提供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服务。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紧急办案预案,张万军教授牵头组建专项辩护小组,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H某,全面、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梳理案件核心事实脉络。

经团队深入核查案件细节、研判证据材料,还原了案件全貌:H某驾驶装载装修垃圾的车辆前往指定垃圾处置点卸车,因部分垃圾滞留车厢无法顺利卸下,垃圾处置点负责人联系现场装载机协助作业。在装载机配合掏卸垃圾、放置辅助器具的过程中,H某按要求配合移动车辆、调整车厢位置,全程处于指定安全区域。期间,H某突然发现一不明身份人员从作业区域附近的垃圾堆中走出,径直向装载机作业的危险区域行进,H某当即两次大声呼喊制止,示意其远离危险区域,但该人员未予理会,继续向危险区域移动,最终被装载机作业中的辅助器具砸中,不幸身亡。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提炼三大核心辩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其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系装载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所致,与H某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装载机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操作人员在实施放置辅助器具等操作前,负有全面排查作业区域人员情况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装载机操作人员未履行基本安全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周边无人员通行、停留的情况下贸然作业,直接导致伤亡结果发生,其操作失误是引发悲剧的根本原因。

其二,H某对涉案作业无安全监督义务,不应承担相关责任。H某的核心行为是运输、卸载垃圾,与垃圾处置点之间仅存在民事垃圾处置关系,并非装载机作业的指挥者、管理者或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装载机由垃圾处置点负责人调配,操作人员受该处置点管理指挥,相应的作业安全监督义务应由处置点及操作人员自行承担。H某在现场仅按要求配合完成车辆移动、车厢调整等辅助行为,无权也无义务对装载机作业进行监督,苛求其承担监督责任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其三,涉案人员突然进入危险区域属于意外事件,H某无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中,伤亡人员从非通行区域的垃圾堆中突然出现,该区域在装载机作业期间属于危险区域,通常无人员出入,H某对此无法预见;且H某发现该人员后已立即采取大声呼喊制止的紧急措施,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主观上无任何故意或过失。同时,该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垃圾处置点及作业区域的危险性,在未观察环境、无视制止呼喊的情况下贸然进入危险区域,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为进一步夯实辩护意见,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维度充分阐释观点,结合类似案例及刑事司法政策,反复论证H某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性的核心主张。最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依法对H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目前,H某已顺利获释,案件后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通过专业履职还原案件真相,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张万军教授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团队精准把握辩点、扎实开展工作的结果,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精准适用法律的体现。未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办案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精湛的法律技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打造高水平刑事辩护团队,依托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在各类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屡创佳绩,以专业实力践行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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