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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竞:廉洁协议纠纷的审理难点与裁判方法

2026-02-04 13:55 次阅读

曾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近年来,涉廉洁协议纠纷显著增多,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等传统争议,更关乎商业伦理与营商环境建设。廉洁协议作为无名合同,归属于合同纠纷案由,因其违约事实隐蔽性强、损害后果难以量化、刑民程序交织等特征,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挑战。笔者曾审理北京市首例违反廉洁协议被判支付百万违约金案件,该案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该案中,供应商虽已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但隐瞒其法定代表人与采购方经办人的亲属关系,并介绍采购方经办人的领导隐名持股供应商股份获利,且其法定代表人因关联公司行贿行为被认定构成行贿罪。法院最终认定,尽管采购协议履行无瑕疵,供应商仍违反廉洁协议约定,判令其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文结合该案并考察类案情况,系统探讨廉洁协议纠纷的审理难点与裁判方法。


一、廉洁协议案件的特点与价值取向


廉洁协议通常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商业合作中,为防范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明确双方廉洁责任和义务的合同约定。这类协议源于企业对内部廉洁风险的控制需求,也逐渐成为行业惯例和商业准则。


(一)案件基本特点


从审理情况来看,廉洁协议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违约事实隐蔽性强。案件中涉及的利害关系、关联关系及商业贿赂等行为,往往通过隐名持股、代持、亲属关联、离职人员参与等高度隐蔽的方式进行。这种隐蔽性导致直接证据难以获取,有时需要依靠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还原事实真相。


二是法律与道德交叉。廉洁协议不仅具有合同约束力,更涉及商业伦理、企业文化和社会公序良俗。裁判时需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商业价值导向。


三是损害难以量化。违反廉洁义务的违约行为往往不直接表现为货物质量或价款问题,而是对企业廉洁文化、商业信誉、公平竞争环境等无形资产的损害。这种损失难以用货币精确衡量,但却具有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四是刑民交叉常见。此类案件常伴随刑事案件如行贿、受贿犯罪,如何在民事审判中正确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以及进行程序衔接,成为审理难点。


(二)价值取向与法益保护


廉洁协议所保护的法益呈现出清晰的层次性。在基础层面,其直接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守约方因对方违反廉洁承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层面着眼于个别交易的安全稳定,维护的是缔约主体利益。


在更高层面,此类协议则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与诚信文化这一高阶法益。现代商业竞争已远不止于产品与价格的角逐,更延伸至商业伦理与企业形象的层面。从法理上看,廉洁协议本质上是将商业道德义务法律化、将公共廉洁治理私人化的典范机制,其通过契约形式,把抽象的伦理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义务,最终目的是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生态。


司法实践需同时注意这两个层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实现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填补,更应通过裁判确认廉洁协议的制度价值,从而发挥规范市场秩序、引领商业伦理的深层功能。这种双重性要求裁判者不仅关注个案中的契约责任,更要重视裁判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作用。


二、审理难点的破解与裁判方法的提炼


(一)协议效力认定: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被告常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等事由对协议效力抗辩。对此,可建立三层次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一步应探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因供应商优势地位形成的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这实质上是对合同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与必要限制;


第二步需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查,虽然廉洁协议约束性强,但其旨在维护商业廉洁与公平竞争,通常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与《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条款立法契合;

第三步应当进行条款公平性审查,若已给予相对方合理审阅机会且未提出异议,作为商事主体的供应商应当预见到法律后果,不宜简单以格式条款为由否定效力。可通过签约过程、往来文件等证据还原缔约情境,在尊重商事主体自治权的同时,运用公平原则防止权利滥用,体现司法对契约正义的维护。


(二)违约行为认定: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


首先,审查利害关系、关联关系的告知约定情况,告知义务履行应采取严格责任标准,对约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体现了对信息不对称背景下诚信义务的严格要求;


其次,在利害关系、关联关系认定方面,将审查重点从约定延伸至实质利益关联,即凡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利益关联都应纳入考量;


再次,商业贿赂认定应包括直接财产给付和代付费用、提供利益等间接利益输送,这亦符合国内外反贿赂立法中对“不正当好处”的广义解释趋势;


最后,因果关系认定适用推定原则,只需证明存在影响交易公正的可能即可,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契合此类案件证据偏在性的特点。证据审查可综合运用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并通过证人证言的交叉验证强化心证。


(三)违约金调整:补偿性与惩罚性的衡平机制


如前文所述,廉洁协议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多为难以量化的商业信誉损害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相较采购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采购协议正常履行及无货物质量问题等金钱损失,并非廉洁义务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法院面对违约方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抗辩,不宜简单地因无货物损失或者无法精确计算实际损失而驳回守约方的诉求,而应充分考虑廉洁利益的重要性,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这一原则既源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功能的定位,也体现了司法权对意思自治的适当干预。具体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实际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调查成本、商誉损害等无形损失,其中对间接损失的认定可借鉴侵权法上的可预见性理论,在百万违约金案中还查明供应商供货利润,因该利润系基于违反廉洁义务而成为供应商获取,故将其纳入违约金考量因素。


二是违约主观状态应当区分故意与过失等不同情节,恶意违约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体现责任承担的层次性,如故意不告知、隐瞒利害关系和关联关系的情形,明显相较不知晓而未告知的情形更严重,应承担更重违约责任。


三是酌减因素的全面考虑,如是否存在后续告知等补救行为,是否将不当获益返还供应商以减轻损害后果,以及是否进行刑事处罚减轻损害后果等。此外,还可考察采购方是否存在过错,对供应商的违约金进行酌减。


四是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论理,清晰展开利益衡量的法律推理,尤其需阐明酌定调整的法理依据和计算逻辑,提升裁判的说理深度和公信力。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协调与责任认定


应坚持责任独立认定原则,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源于刑法与民法不同的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刑事处罚不免除违约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廉洁义务违约方受到处罚的实际效果,可作违约金酌减因素。刑事侦查所获材料可作为民事证据,但须经民事程序质证,且法院应依职权独立审查,避免直接采纳刑事结论。程序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兼顾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障。若刑事事实对民事裁判有决定性影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止审理,待刑事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以避免裁判冲突并节约司法资源。


三、结语


审理廉洁协议纠纷需平衡商事自治与公平诚信。通过构建合同效力、违约认定与责任衡平的裁判标准,司法可有效解决争议、确立规则、引领伦理,从而优化营商环境并服务国家反腐败战略。本文提炼的裁判路径,旨在为类案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助力诚信商业生态建设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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