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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必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2026-06-14 17:14 次阅读

为少缴税款,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但并未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的行为如何定性。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教授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核心问题,是要准确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还是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只有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实施的虚开抵扣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主要理由:(1)逃税和骗税有本质的区别。逃税是有纳税义务而不履行,应缴税而不缴税或少缴税,并不是将国家税款从国库里骗出。逃税是典型的义务犯,是不履行义务行为,至于采取何种方法不履行义务在所不问,因此逃税可以是以欺骗的方法,也可以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

骗税则是把国家税款从国库里骗出,行为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进项税额,事先也没有缴税,通过虚开的方法,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的税款,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对逃税和骗税的区分很清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应作同样的区分,本罪的性质是特殊诈骗罪,本质特征是骗税。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法定刑相差很大,不能混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逃税罪法定刑相对较轻,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且有行政处理前置的规定,即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能混淆税法、行政法上的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概念。税法、行政法上的虚开范围比较宽泛,只要开票的要素与实际不符的就是虚开;但刑法上的虚开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把税法上、行政法上的虚开照搬到刑法上来,可能会扩大打击面,造成冤案。

(4)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符合立法原意。立法时决定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相关犯罪,符合当时打击虚开犯罪的特殊情况,即在当时只要是虚开都是为了骗税,不存在由于销售方不能开票而找他人虚开等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情况才出现。设立本罪的初衷是惩治以虚开为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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