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刘浩
【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G某供述,2017年10月31日,T某邀请G某来包头玩,并承诺所有费用由T某承担。因G某正好工地休息,便仅携带手机跟T某来包头。二人在当天下午四点左右从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出发,于当日凌晨在G6高速包头九原出口交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思路】
(一)G某不知所乘坐的车上携带有毒品,其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案中,T某相邀G某一同前往包头,但并未告诉G某此行来包头的目的为何。在从下马关镇出发时,也未告知G某此行车上携带了毒品。而G某上车后一直在使用手机看电影,也不知道车上是否有毒品。
因此,G某并不知道T某车上携带有毒品,G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G某没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客观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等行为,而G某在被公安人员抓获前,一直不知道车上携带有毒品,其更加不可能参与毒品的贩卖、运输行为。
综上所述,G某一直受T某蒙蔽,其自始至终不知道其前来包头的实际目的。纵观本案,G某没有参与本案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辩护人请求侦查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释放犯罪嫌疑人G某。
【最新进程】
包头公安分局经研究,同意对G某进行取保候审,并于12月8日将G某释放。其家属除了表达感谢之外,还对包头律师刑辩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给予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