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H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军、刘浩,内蒙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呼回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内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H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H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H某的辩护人提供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商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可能影响对H某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