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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黄某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伪造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印章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量刑考虑(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2025-12-19 11:19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6-1-237-001

关键词 刑事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国家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聪于2023年5月担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开发农户屋顶光伏发电并接入南方电网业务。其于同年8月开始帮公司到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及乡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入网手续资料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2023年8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间,为了能及时办理入网手续获取提成,黄某聪多次联系微信名为“刻章印章定制 ”的人伪造广东省英德市多个乡镇人民政府、英德市自然资源局多个乡镇自然资源所公章共计 11枚及英德市多个村(居)民委员会公章。黄某聪使用上述伪造的公章加盖在《房屋归属证明》《农村住宅产权证明和用电报装审批表》《房屋产权证明》《屋顶分布式户用光伏项目开展申请书》等入网手续上,后将审批材料交回公司,由公司送往供电所审批农户屋顶光伏入南方电网手续。黄某聪通过该方式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后因供电所发现部分审批材料有问题退回给某公司而案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粤1881刑初 2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黄某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印章及被告人黄某聪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且在本案中,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权属证明不具有确权效力,故也不能认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国家机关的权力。因此,不能将伪造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数量计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数量。伪造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处理。

关于被告人黄某聪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针对该罪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问题1对相关问题做了阐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门槛。基于此,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五倍标准把握。当然,对于所涉行为是否属于

“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重要程度、具体用途、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黄某聪为了获取业绩提成,实施了伪造11枚镇人民政府、乡镇自然资源所印章的行为,未达到15枚的升档量刑情节标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加盖伪造印章的材料在供电所工作人员审核中被发现印章存在问题而未获批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尚未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

裁判要旨

1.村(居)民委员会系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故其印章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不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判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重要程度、具体用途、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4)粤18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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