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案例裁判摘要

2020-11-06 15:57 次阅读

1、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发布、公布、施行,具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效力。是否报送备案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该问题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督促检查的法定途径予以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存在一定区别,且构成检验、判定在一定地域生产、销售的普通柴油产品质量依据的,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问题应当在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中予以衡平考量。故从行政裁量上依法调整处罚结果,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以更好地体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者帮助侵权。


3、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