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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案例裁判摘要(刑事部分)

2021-01-28 18:01 次阅读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2020年发布12期(总第279期-290期),共39例。其中,民商事类案件24例,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具体案由;行政类9例;知识产权类3例;刑事类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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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类(3例

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楼下系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仍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3.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裁判摘要】
一、未经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游离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冠以“期权”的交易,属于非法期权交易。

二、交易不以真实的资产为标的,也不以行使、转移或放弃行使权利为内容,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买涨”“买跌”形式确定盈亏,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其实质是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属于赌博行为。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发展会员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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