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2022年3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海,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2021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刑罚在执行前已羁押折抵完毕)。2022年3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刘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某、刘某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吴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海在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的饭店、民宅、废弃平房等处开设赌场,纠约多人采取“斗牛”的方式赌博,进行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吴某、刘某海共同开设赌场3次,抽头渔利1.2万元,并平均分成。被告人吴某单独开设赌场4次,抽头渔利5.6万元。被告人吴某应承担犯罪金额6.8万元,被告人刘某海应承担犯罪金额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海曾因非法拘禁于2020年10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刘某海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吴某、刘某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刘某海认罪认罚,分别退出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对被告人吴某、刘某海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吴某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刘某海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旧司法指导性文件能否继续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开设赌场罪?
(2)前罪刑期在判决前羁押折抵完毕,如何认定累犯中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
三、裁判理由
(一)旧司法指导性文件不能当然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开设赌场罪
意见一认为,本案应当认定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本案被告人吴某仍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未取消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升格形式,现开设赌场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亦未废止,应当继续参照适用,对情节严重进行解释。被告人吴某在新法施行后仍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8万元,已超过3万元的标准,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意见二认为,本案不宜认定情节严重。旧司法指导性文件基于修正前的开设赌场罪,以抽头渔利3万元认定情节严重对应最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如继续参照3万元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对应最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且旧司法指导性文件应有限解释修正后刑法。现无相关文件明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新标准,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吴某的主观恶性等情况,不宜认定情节严重。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应依附于相应刑法进行解释
2.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和逻辑来看,应有限解释修正后的刑法
3.从具体认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来看,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二)前罪刑期在判决前羁押折抵完毕,应以判决生效之日认定累犯中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折抵刑期不同于刑罚执行
2.刑罚执行完毕至早为判决生效之日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海前罪中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在判决前已羁押一年,相应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因此,在该判决生效之日可以认定刑罚执行完毕。被告人刘某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
(撰稿: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朱晓军 王 辉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鹿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