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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第1599号]蔡某合同诈骗案——如何区分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

2024-12-16 21:27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2017年6月2日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蔡某系深圳市S计算机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至2010年,S公司基本无经营业务,公司年检申报销售收入为零。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蔡某利用因技术不够完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等原因难以继续经营的深圳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办公场地向投资方作业务介绍,谎称X公司的办公场地、技术人员及产品技术等均为S公司所有,并虚构S公司2010年上半年经营收入达5000万元、利润达1500万元、有巨额合同等事实,骗取浙江Z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等四家公司的信任,后于2011年1月、4月在杭州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Z公司等四家公司以市盈率5倍的溢价比例增资S公司,并以3000万元受让S公司20%股权,蔡某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上述资金。协议还约定,S公司2011年须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如五年内未上市,S公司必须按年利率12%的价格向四公司回购全部股份等内容。2011年5月,3000万元投资款到位。
被告人蔡某为隐瞒S公司无重大业务的事实,在2011年8月召开的董事会上提供虚假报告,谎称S公司已签订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合同,包括深圳机场海关项目、镇江平安城市项目等。2011年12月,蔡某又虚构S公司与北京G有限公司发生合同金额为2126万元交易的事实,并利用公司资金支付约70万元税款后开出2126万元增值税发票,用于在财务报表中制作虚假的应收账款。蔡某未按约定使用投资款,未将资金主要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而是将近千万元资金用于租用及装修办公场地、购买车辆,并以假发票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至少37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等。至2012年6月,上述3000万元资金被蔡某消耗殆尽。其间,S公司仅承接了三笔对外业务,共收取160余万元货款,其中两笔共计140余万元的业务还因S公司产品质量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蔡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九洲港码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1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隐瞒S公司系空壳公司并借用其他公司办公场地、技术人员、产品技术向投资方作介绍,虚构其公司拥有成熟技术、已签订一系列重大合同并创造数千万元利润的事实,以此诱骗投资方与其签订合同,骗得投资款后未真正履行合同,将投资款任意处置及用于个人消费等,最终导致投资方实际损失3000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犯罪所得3000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Z公司等四家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上诉,提出本案系经济纠纷,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请求改判无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
三、裁判理由
风险投资是创业投资的别称,是指投资方向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企业投资,获取企业部分股权,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上市后,通过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风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活动,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上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风险投资中,资金方是否投资应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基础上,承担的是正常的经营风险。目标企业即便对公司前景、营利能力等有一定夸大,也应是基于公司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作出的预测,而不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风险投资中,企业融资的目的是让企业发展壮大,并非非法占有。目标企业应具有履约能力,融资后诚信经营,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应任意处置、 占用资金。具体案件中,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准确区分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

(一)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被告人蔡某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仍诱骗资金方与其签订投资协议,骗取款项后缺乏实质履约行为,任意支配、使用资金,致使资金方实际损失3000万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蔡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董晓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鹿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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