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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邹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

2025-06-04 15:20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村村民。核心矛盾源于2015年左右,刘某某作为工头在结算邹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后,未足额支付,邹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心生怨恨。案发前,邹某某已产生“让刘某某干活抵债或杀死泄愤”的念头。2019年8月5日,邹某某以修缮房屋、挖掘“古董”为名将刘某某骗至家中后院。在刘某某挖出深坑后,邹某某趁其不备,持木棍击打其头部致死,随后埋尸并用水泥抹平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一审赤峰中院认定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法院认为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二审内蒙古高院在检察院抗诉后,改判邹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当日双方未因欠薪发生争执导致矛盾激化,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最高法认为,本案确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长期侵吞邹某某工资且经讨要拒不归还,在案件起因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量刑应予考虑;邹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复核期间,被害方及当地群众代表表示接受依法裁判。基于此,贯彻了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错的命案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

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必须严格区分案件性质。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极其慎重,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后果、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及案发起因等因素。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邹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5)

二、法理评析: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其对死刑适用的关键影响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与最终裁判的转折点,均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及其对被告人量刑,尤其是死刑适用的影响。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实务与教学的律师和学者,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深刻诠释了刑法相关原则的精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特定内涵,区别于日常道德评价。 它要求被害人的先行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或公序良俗,该行为对诱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或激化矛盾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工头,侵吞本应支付给邹某某的劳动报酬,这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涉及侵占或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在邹某某多次、持续地合法追讨时,刘某某拒不归还。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劳动法规,更是对邹某某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的持续侵害,成为邹某某产生怨恨并最终铤而走险杀人的直接诱因和根本动因。最高法正是基于此,明确推翻了二审法院关于“案发当日未争执故无过错”的狭义理解,正确指出刘某某拖欠工资且拒不归还的长期行为是案件起因上的过错。这要求司法者在判断过错时,必须回溯矛盾根源,考察被害人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其对被告人的刺激程度,而非仅关注案发瞬间的互动。

其次,被害人的过错显著影响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宽宥”情节。 我国刑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不仅指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也包含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当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时,虽然不能免除被告人的罪责,但意味着犯罪的发生并非完全由被告人的单向恶意驱动,而是存在一个“被害人过错 → 矛盾激化 → 被告人犯罪”的互动链条。在本案中,邹某某的杀人行为无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其犯罪动机深深根植于自身合法权益长期受侵害却求助无门的绝望处境。这种因“维权无门”转向暴力私力救济的犯罪,其反社会的主观恶性、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相较于那些为琐事泄愤、谋财害命或针对无辜者的暴力杀人,存在显著区别。最高法正是基于此,认定被害人的过错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结合赔偿、悔罪及获得谅解等情节,认为邹某某尚未达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体现了对生命权的终极慎重和对死刑适用标准的精准把握。

三、法理延伸:民间矛盾激化命案中死刑政策的审慎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更深层次地体现了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上的特殊刑事政策考量,这也是本案作为指导案例的核心价值所在。

“民间矛盾激化”通常指发生在熟人社会,如亲友、邻里、同事、同乡等之间,因婚姻家庭、情感纠葛、债权债务、土地权属、日常琐事等民间纠纷长期累积、未能妥善解决,最终升级导致的严重犯罪。这类案件具有鲜明的特征:矛盾有长期积累演化过程,当事人关系特定且存在交集,犯罪往往带有突发性或“事出有因”的报复性。立法和司法实践之所以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持极其审慎的态度,主要基于以下法理基础:

虽然结果同样是剥夺生命,但此类犯罪侵害的对象特定,指向有过错的纠纷相对方,其动机往往具有“报复”或“泄愤”的特定指向性,与那些针对不特定公众、以极端残忍手段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恶性极强的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相比,其对社会整体安全感的冲击和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更多地体现为对特定个体法益的侵害和对局部社会关系的破坏。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命案,因其发生机制的特殊性、犯罪主体的特定性以及往往伴随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其行为人的可改造性和再犯可能性需要更细致的评估。贸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堵塞矛盾化解的出口,甚至可能因个案处理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被告人亲属或特定群体的不满。最高法在本案中强调“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是这一政策在具体个案中的生动实践。

此类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矛盾双方往往有共同的社会关系网络,如同村、亲友圈。在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谅解的情况下,如本案中被害方及群众代表接受裁判,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既能体现法律的严厉惩戒,又能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留下一定空间,避免“一案结而多怨生”,更有利于基层社会的长远稳定。这体现了刑罚目的中惩罚与教育、报应与预防的综合平衡。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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