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刘某红等组织考试作弊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025-06-25 21:44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2-1-248-001

入库日期:2025-06-25

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作弊罪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刘某红个人经营的某驾校成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点。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为增加收入,刘某红组织被告人刘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辉、张某宁、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帮助考生远程答题等方式,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3年 1月,该驾校非法收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466.72万元(币种下同)。

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刘某红为使其驾校考场合同顺利履行和考场学员考试作弊不被监管或被发现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行贿47万元、53万元、90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以(2023)辽 011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红犯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根据其余 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鉴此,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成立要求考试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的“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有些法律规定的考试,依照规定不是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这些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

织考试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某红等24人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国家考试中采取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帮助考生远程答题等方式帮助作弊,且非法收入金额达1466.72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刘某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刘某红等24人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刘某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刘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红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红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依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1条、第2条

一审: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2日)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钢苑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65484989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