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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普通厨师签了竞业协议也要赔钱?法院判决说“不”!

2025-07-06 20:39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与其冷菜厨师刘某亮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亮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竞争性工作。刘某亮离职后入职其他餐饮店担任冷菜厨师,公司遂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万余元,同时索要此前支付的社保补贴4.9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亮日常工作仅为制作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公司既未证明其接触核心技术秘密,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观点为:不掌握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即使签订竞业协议,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

二、竞业限制的法定门槛:谁才有资格“被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将竞业限制主体限定于三类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张万军律师指出,这一规定绝非空泛分类,其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实质接触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本案中,刘某亮作为基层厨师,制作的凉拌黄瓜、水煮毛豆属于餐饮行业常规菜品,既非独创技术,也未涉及配方加密流程。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未能举证刘某亮掌握任何技术诀窍或管理机密,却试图用一纸协议剥夺其就业自由——这实质是将竞业限制泛化为“全员枷锁”。法院的否定态度警示企业: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利益的盾牌,而非禁锢普通劳动者的锁链。

三、何为“商业秘密”?凉拌黄瓜够格吗?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需具备三要素:秘密性(非公知信息)、价值性(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性(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分析道:“本案争议的冷菜制作工艺,若真属商业秘密,企业应举证其独创性及保护动作。但餐饮公司仅以‘烹调方法’等笼统表述主张权利,却连刘某亮具体接触了何种机密都说不清。”现实中,凉拌黄瓜等大众菜品的制作属于行业基础技能,厨师凭通用经验即可完成。法院的深层逻辑在于:当劳动者技能具有公共属性时,企业不得以竞业限制之名垄断人力资源。这既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定义的严谨适用,也防止企业滥用协议挤压基层劳动者生存空间。

四、协议签了为何无效?法律不保护权利滥用

即使抛开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竞业协议仍存在两大“硬伤”。其一,未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企业的核心义务,而南京旭某餐饮公司自认从未支付。张万军律师强调:“企业要求劳动者守约却拒绝付费,如同要求对方无偿戴镣铐,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二,社保补贴条款的违法性。公司以“自愿放弃社保”换取现金补贴,实质是将法定强制义务扭曲为可交易利益。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此类放弃声明自始无效。法院否定其追索权,正是对违法操作的矫正——企业不能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利。

本案犹如一面镜子,照见部分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乱象:将基层岗位包装成“涉密人员”,用格式条款架空法律,甚至以社保违法降低成本。法院的清晰裁判传递三重信号:一是严守竞业限制主体法定红线,防止协议泛化;二是司法审查聚焦“商业秘密”实质,杜绝空泛主张;三是坚决否定企业违法操作的反噬诉求。劳动者需谨记:签了协议未必有效,关键看是否真正涉密;企业更应警醒:竞业限制是例外而非常态,合规经营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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