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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内资金混同,被执行人以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25-07-07 20:44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7-5-201-002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内资金混同,被执行人以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 账户资金混同 专款专用 排除执行

基本案情

2015年,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村民委员会村部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99662.16元(币种下同)。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某村民委员会先后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312000元,剩余工程款迟迟未给付。2021年6月1日,某建筑公司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剩余工程款。安图县人民法院于 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吉2426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某村民委员会在2021年7月10日之前将剩余工程款187662.16元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案件受理费2027元、保全费1520元由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村民委员会未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某建筑公司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吉2426执8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某村民委员会在某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 193977.16元。某村民委员会认为该账户资金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偿还债务,故对该冻结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经查,某村民委员会在某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系基本账户。该账户从 2019年起按年度转入光伏项目资金,截止2022年底,结余资金

144778.40元。在此期间,村民委员会用该笔款项支付了贫困户劳务费、贫困户房屋保险费、因户设岗分红、环境整治劳务分红、村干部工资、转出产业项目收益及光伏项目资金。2023年2月21日,该账户转入 220045.84元的光伏项目资金。2023年2月24日,某村民委员会用该笔款项支付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来水维修工程款220045.84元。2023年1月 4日,又支付了2021年、2022年所拖欠的某工程机械租赁部的购机租赁费51200元。2023年1月10日,为脱贫户支付房屋保险费1400元。现该笔款项余额为93378元。2016年12月份,收入林地拍卖款287000元,用部分款支付了毛纱及购机款、村部建设用地款116350元。自2017年起,陆续收入养猪项目的收益及分红款,村委会支付贫困户分红、换板杖子工程人工费。2022年11月1日,收入杏鲍菇产业收益4946元。2018年5月,收入壮大集体资金48000元。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系2022年度前的资金,运转经费系2022年度前的结余经费。2022年度(含2022年)之前的贫困户分红均已结束。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吉2426执异 4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某村民委员会不服,申请复议。2024年1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吉24执复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某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吉2426执异40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根据某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案涉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案涉账户并不符合专款专户的特性,案涉账户还用于某村民委员会其他费用支出和使用,故其关于被冻结款项属于专款专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另,某村民委员会主张执行法院冻结的部分款项不属于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冻结案涉账户时还有存款余额443637.30元,复议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款项与冻结款项中其主张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系哪部分款项,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作为法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被执行人以该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存在混同现象并曾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253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49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17条第(1)项

一审: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6月10日)

执行: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吉242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14日)

执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24执复7号执行裁定书(2024年1月24日)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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