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0年12月18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政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某省道行驶。当晚23时许,车辆行至一处路段时,与行人杨某现发生碰撞,导致杨某现重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政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政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立即拨打电话叫其儿媳胡某芳赶到现场。两人随后合谋,由胡某芳冒充肇事司机。胡某芳向到场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员,李某政也配合这一谎言,坚称事故由儿媳造成。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掌握关键证据后,于2021年3月10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政立案。但在调查初期,李某政仍指认胡某芳为肇事者,直至2021年3月16日才承认自己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政不服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李某政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主观上为逃避法律制裁,客观上通过串通儿媳顶包、编造虚假事实,实施了“潜逃藏匿”行为。这导致其未被现场调查控制,并在顶包人被带走后自行离开,延误了司法进程。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关于不构成逃逸及适用缓刑的建议,认为李某政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耗费司法资源,不宜从宽处理。尽管李某政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法院仅酌情从轻处罚,但未改变逃逸定性。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题目“李某政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4)
二、法理分析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认为本案的裁判要旨意义在于,它突破了传统对“逃逸”的物理性理解,将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的行为纳入逃逸范畴。这并非凭空创设新规则,而是基于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与社会现实的深刻呼应。首先,从刑法第133条的立法目的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核心在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非单纯的空间位移。逃逸的本质是肇事者通过行动切断自身与责任的联系,以规避刑事处罚。在本案中,李某政虽滞留现场,却精心导演顶包骗局,让儿媳胡某芳冒充驾驶员。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交警未能及时对其调查控制,相当于在司法视线中“隐身”。客观上,他随时可自行离开——事实也如此,顶包人被带走后他便脱身,这完成了逃逸的全过程。法院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将“潜逃藏匿”解释为包括顶包行为,正是抓住了“逃避控制”的实质。这种解释并非扩大化,而是对法律漏洞的必要填补。试想,若仅以是否离开现场为标准,肇事者完全可利用顶包伎俩拖延时间、销毁证据或干扰侦查,最终逍遥法外。李某政案中,公安机关耗费数月才突破谎言,正是这一风险的实证。法院的定性警示公众:任何试图通过欺诈转移责任的行为,都将被视同逃逸处理。
进一步分析,本案的裁判彰显了法律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的精准权衡。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之所以加重处罚,根源在于其双重危害:一是延误救助与证据保全,二是破坏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李某政的顶包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救助延误(因被害人已当场送医),但严重妨害了侦查效率。从2020年12月案发到2021年3月李某政认罪,三个月间司法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揭穿谎言,被害人家属的正义诉求被无故拖延。这种“时间差”造成的伤害不亚于物理逃离——它让法律制裁失去及时性,削弱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张万军教授在教学中常强调,刑法是社会伦理的底线守护者。李某政的行为公然违背诚信原则,其儿媳的顶包更是家庭伦理的扭曲,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正、诚信直接冲突。法院拒绝适用缓刑的裁决,正是对这一危害的清醒认知:若对此类行为从宽,无异于纵容“钻空子”文化,鼓励更多人通过顶包规避重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未因李某政事后认罪赔偿而否定逃逸定性,体现了“责任不可交易”的法理。赔偿谅解仅影响量刑幅度,但犯罪性质一旦成立,便不因事后补救而改变。这为类似案件树立了标杆——肇事者必须直面责任,而非玩弄法律花招。
从司法实践角度,本案的裁判要旨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争议。过往一些案例中,肇事者滞留现场却拒不表明身份,常被辩称“不构成逃逸”。但李某政案明确,只要行为人为逃避追究而隐匿真相,包括顶包、撒谎或误导调查,就满足“潜逃藏匿”要件。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一致:法律追究的是“责任逃避”而非“位置移动”。例如,若肇事者现场假装路人或编造故事,同样可被认定为逃逸。贺州法院的判决强化了这一逻辑,避免机械适用法条。作为律师,我在代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常遇当事人询问“留在现场是否安全”。此案给出明确答案:安全与否取决于是否诚实配合调查。任何欺诈行为都将升级处罚。同时,本案对公诉机关意见的纠正也值得称道。公诉方最初主张李某政不构成逃逸,建议三年以下量刑,但法院依据事实独立审查,坚持依法重判。这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法官不仅是法律执行者,更是社会价值的诠释者。李某政案的启示在于,在车流密集的今天,交通肇事频发,唯有通过严格解释“逃逸”,才能震慑顶包乱象,守护道路安全与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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