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武某在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泰山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银行业纳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总金额达1.1857亿元。这些资金被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在“某某”及“Y某”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另有部分用于购置房产、车辆及人身保险等个人或家庭支出。为掩盖事实,武某还通过虚假银行余额调节表等方式应对公司审计,期间虽曾部分归还,但截至案发仍有1.047亿元未退还。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1.047亿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武某的打赏行为属于无偿赠与。打赏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内容,直播平台也未提供合理对价,因此打赏款属于涉案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第三人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据此,武某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项也应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武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3-05-1-226-005。
裁判要旨:
1.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2.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理分析
从刑法与民法交叉视角看,武某案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及打赏行为性质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等。武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明显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其通过掌握公司银行账户操作权限,多次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深入分析的是,涉案款项中用于直播打赏的部分是否应予追缴。法院认定打赏属于无偿赠与,这一认定具有充分法理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然而武某所使用的打赏款项并非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是通过职务侵占所得赃款,其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直播平台作为受赠人,虽在形式上接受“打赏”,但未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作为对价,打赏行为不具备交易实质,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无偿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直播平台虽非犯罪行为的直接参与方,但其通过用户打赏无偿获得了财产利益,该部分利益源于违法犯罪所得,因此不属于合法财产,应予追缴。
这一裁判观点也体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在普通民事赠与中,赠与人一旦完成赠与,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但当赠与财产为赃款时,该处分行为不仅损害了原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必要穿透形式考察实质法律关系,确保违法犯罪所得不致通过“赠与”等表面合法形式被转移或洗白。
此外,该案对网络打赏行为的定性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引导意义。随着直播经济的兴起,高额打赏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明确打赏的法律性质尤其是使用非法资金打赏后的处置规则,有助于规范平台和用户行为,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和经济秩序。
从犯罪预防与被害人救济的角度,该判决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追赃挽损方面的积极态度。最大限度为被害单位挽回损失,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重要目标。法院对打赏款项予以追缴的裁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实质公正的价值取向。
综上,武某职务侵占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均具有典型意义。其裁判要旨明确回应了直播打赏在刑法意义上的性质认定及赃款处置问题,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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