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租用某足浴店作为场所,容留杨某、张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累计次数达290余次,收取嫖资共计6万余元。李某某与卖淫人员事先约定分成比例,并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实际分得25600余元。被告人于某自2022年9月29日起受李某某安排,负责接送卖淫人员及望风,从中获利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多名被告人手机,于某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于某的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属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主犯,且为累犯;于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法院对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卖淫人员获利分成不应计入非法获利”的意见予以采纳,明确指出容留者与卖淫人员之间不存在管理控制关系,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相互利用的合作关系。因此,卖淫者从嫖资中提取的分成不应认定为容留者的非法获利。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某的非法获利数额为25600元,于某为800元,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及财产刑。
本案裁判要旨如下:
“在容留卖淫罪中,容留者提供场所,卖淫者进行卖淫活动,容留者对卖淫者没有管理控制特征,双方不构成共同犯罪关系,只是相互利用关系,卖淫者的提成分成不能视为容留者处分非法获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某、于某容留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苏0206刑初126号
二、法理分析
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角度看,容留卖淫罪中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不仅关乎犯罪构成要件的满足,更直接影响到量刑的合理性与刑罚的正当性。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立场,体现了对容留卖淫行为本质的准确把握,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容留卖淫与组织卖淫在行为结构、主体关系和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具有明显的主导和控制能力,往往通过制定规则、安排流程、统一收费和分成等方式实现对卖淫人员的人身或经济控制。正因如此,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将所有嫖资认定为组织者的非法获利具有合理性。而在容留卖淫的情形下,容留者仅提供场所或有限帮助,其与卖淫人员之间更多是一种合作利用关系。卖淫人员对交易对象、价格、时间等核心事项仍保有较高自主权,容留者既未实施人身控制,也未对卖淫活动进行实质性安排。因此,将卖淫人员自身获取的分成纳入容留者的非法获利范围,不仅缺乏事实基础,也有违责任主义原则。
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必须与刑法所惩治的核心行为相对应。容留卖淫罪的违法性主要体现于“容留”行为本身,即行为人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该罪的非法获利应当限定为容留者通过提供场所或帮助而直接获取的利益,通常表现为场地使用费、介绍费或提成等。卖淫人员通过性服务直接获取的嫖资,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对象,不应纳入容留者的犯罪数额中。若不加以区分,不仅会导致刑法的过度介入,还可能造成对同一笔违法所得的重复评价,既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以非法获利5万元作为门槛,一旦达到即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将全部嫖资计入容留者的获利,极易导致本罪在量刑上趋近于甚至超过组织卖淫罪,造成刑罚体系的内部失衡。组织卖淫罪在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上均显著高于容留卖淫罪。若因数额认定标准模糊而使容留者承受过重刑罚,不仅违反比例原则,也可能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本案裁判还体现出对共同犯罪理论的正确适用。法院指出,容留者与卖淫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关系,只是相互利用关系”。这一认定符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之间需存在共同故意和协同行为,且对犯罪实现具有共同作用。在容留卖淫中,卖淫人员与容留者虽客观上互相配合,但二者目的各异、行为独立,缺乏共同的犯罪合意。容留者追求的是场地或介绍费用,卖淫人员获取的是性交易的对价。将二者视为共同犯罪不仅扩大打击面,也模糊了不同行为在法律上的独立评价。
从证据认定和事实推定的角度,法院仅将李某某实际分得的25600余元认定为其非法获利,严格贯彻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对于分成比例、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需有转账记录、言词证据等予以佐证。法院未将全部嫖资推定为容留者获利,体现出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尊重,也避免司法权力在事实认定上的过度扩张。
该判决还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价值。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容留卖淫案件非法获利的认定仍存在不同理解,有的地区简单以嫖资总额作为依据,有的则严格限定于实际分得收益。本案通过充分说明裁判理由,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认定标准,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其背后所体现的限制刑罚权滥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也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
从更深层的法理角度看,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注意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划分。卖淫行为本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其非法所得应通过行政处罚程序予以追缴。容留卖淫虽因严重破坏社会风气而纳入刑法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关联行为均须升格为刑事处理。法院在本案中严格区分“容留”与“卖淫”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刑法体系的严谨性,也体现了部门法之间应有的衔接与协作。
综上所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判立足法理、契合情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刑罚裁量等方面均体现出较高的司法水准。其关于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在刑事司法日益强调精细化、规范化的今天,此类判决正是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推动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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