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杨某系浙江省杭州市某学校教师。2010年11月期间,杨某以批改作业为由,多次将三名被害幼女徐某某(10岁)、聂某某(9岁)、谢某某(10岁)骗至学校四楼厨房内实施奸淫行为。其中,对聂某某实施奸淫一次,对徐某某实施奸淫一次但因故中止,另有三次在聂某某、谢某某均在场的环境下轮番对二人实施奸淫。杨某利用教师身份,在较短时间内对三名未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多次性侵,情节极为恶劣。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于法定期限内生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杨某拒不供认对聂某某的奸淫行为,而直接证据仅有聂某某的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聂某某虽年仅9岁,但其对性侵过程的陈述细节清晰、前后一致,尤其关于案发时房门被锁的细节,与杨某此前关于“第一次锁自动锁上、后来加装插销”的供述相吻合。此外,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也间接印证了聂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如徐某某敲门多时未见开门、聂某某事后直接走向厕所等行为,与其他被害人的反应一致,符合性侵后常见生理心理反应。
法院最终认定,聂某某的陈述具有完整性、印证性和合理性,虽为孤证,但在间接证据的支持下,形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应予采信。
本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2-1-182-005
裁判要旨全文如下:
“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二、法理分析
从证据法角度而言,本案典型地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对幼女陈述的特殊审查机制。强奸案件,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被告人拒不认罪等特点。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然而,幼女因其年龄、认知能力和心理状态等因素,其陈述的真实性、稳定性常受到辩护方的质疑。因此,法院必须对其陈述进行尤为审慎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对未成年人陈述应当采取“更加宽容但又不失严谨”的审查标准。本案中,法院并未因聂某某年仅9岁而降低证据采信标准,反而通过多个维度对其陈述进行了验证:一是细节的连贯性与合理性,如她对门锁装置的描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吻合;二是与其他证人陈述的印证性,如徐某某关于敲门时间和聂某某后续行为的证言;三是符合常理的经验判断,如幼女在首次遭遇性侵时记忆往往更为深刻。这些因素的叠加,强化了聂某某陈述的证明力,使其在证据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
此外,本案还涉及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强奸幼女“情节恶劣”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身份便利在校园内多次实施性侵,受害人多、次数多、年龄小,且此前有劣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加重处罚。这一认定不仅符合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三、证据链构建与司法理念
本案的裁判理由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理念正逐步走向成熟。传统的“口供为王”思维逐渐被打破,更加注重客观证据与间接证据的串联运用。尤其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与间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构建起完整的证明体系。
这种证据链的构建不仅依赖于证据之间的形式吻合,更注重是否符合常理和经验法则。例如,被害人事后立即上厕所的行为,虽看似细微,却与其他被害人的反应一致,形成行为模式上的印证。这种基于生活经验与心理规律的判断,增强了证据的整体可信度。
从更深层次看,本案也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法院没有因为被告人否认而轻易否定幼女的陈述,而是通过多方验证给予其应有的证据地位。这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更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司法保护,向社会传递出坚决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明确信号。
四、结语
杨某强奸案虽已审结多年,但其裁判理念对当前司法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类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对幼女陈述的审查方法、证据链的构建逻辑以及对“情节恶劣”情节的把握,都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这也提醒我们,在打击性侵犯罪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实现司法公正与儿童保护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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