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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张某某强奸—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处罚规则

2025-09-01 23:22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时,见其年仅4岁的孙女张某在一旁玩耍,遂起意实施奸淫,强行将生殖器插入张某性器官。事后,被害人将事情告知奶奶王某某,后者经质问被告人后带离被害人。当晚,被害人母亲李某某得知后报警。同月13日,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张某性器官充血,处女膜存在陈旧性破裂。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上诉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张某某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且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依法应从重处罚。

本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2-1-182-020,

裁判要旨全文如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情形作出修改,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第五项。据此,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鉴此,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

二、法理分析

从刑法理论与实务角度看,本案的裁判要旨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对幼女权益的强化保护趋势,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不满十周岁幼女的性侵害行为明确纳入加重处罚情形。这一修订不仅呼应了社会对低龄儿童特殊保护的实际需求,也进一步落实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害人的爷爷,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照顾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身份便利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特殊身份、被害人的年龄以及犯罪后果,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

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而奸淫幼女的情形则不同,立法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害人年仅4岁,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加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列为加重情节,法院在裁判中直接适用该规定,体现了对新法条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此外,本案也突出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从重处罚的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此类人员本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却利用信任关系实施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更严重破坏了社会基本伦理秩序。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提到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并在量刑中体现从严立场,具有充分的法律与法理依据。

三、立法背景与司法导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强奸罪条款的修改,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国家从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态度。将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明确列为加重处罚情形,并配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幅度,展现了立法者对低龄幼女群体实行更高程度保护的价值取向。本案的裁判准确把握了这一立法意图,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严格适用法律条文,还充分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这一点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量刑说理中均有体现。例如,法院采信了医院检查结果及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实际伤害后果,进而依法从重处罚。这说明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机关更加重视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同时也注重客观证据的综合运用。

从社会效果角度看,本案的判决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人,尤其对那些负有监护、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发出明确警示:法律绝不会姑息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同时,也通过个案普法,增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认知与尊重,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综上,张某某强奸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权益的严格保护立场和对特殊职责人员犯罪的从严惩处原则,是立法、司法与社会治理理念的有机统一。该案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和价值指引。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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