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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区分

2025-09-03 15:13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黄某某盗窃案”引发了法律界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行为界分的深入讨论。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实务与教学的律师和教授,我认为该案的裁判要旨和理由清晰地阐释了两种罪名的本质区别,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我将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裁判观点及法理分析,为广大读者解析这一典型案例。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黄某某系深圳甲公司的金融部融资经理,其职责范围仅限于融资洽谈,并不涉及公司或客户款项的进出账管理、扣划、支付等财务事宜。20183月,深圳甲公司为合作企业武汉某公司提供担保,通过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后,与名义出借人深圳乙公司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为购车融资提供支持。在该业务中,深圳甲公司市场部负责洽谈,金融部审核资料并对接资金方,财务部则专职管理武汉某公司的银行卡、U盾和密码,并将信息录入资金方APP注册虚拟账号,最终将资金转入武汉某公司账户再转至深圳甲公司账户。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及部门职能职责》明确规定,只有财务部有权负责资金流动管理。

2018319日,武汉某公司将银行卡、U盾、密码等资料快递至深圳甲公司。黄某某利用其与武汉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沟通的便利,在快递寄送到公司前台后,私自截留资料,未上交财务部。同年328日,黄某某使用U盾及银行卡,在资金方将100万元转入平台虚拟账户后,立即分三次将该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黎某珠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在此期间,公司财务部询问快递事宜,黄某某隐瞒不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深圳甲公司退赔犯罪所得100万元。黄某某不服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黄某某并无处理涉案资金的职权,其行为系利用工作机会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本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题目:黄某某盗窃案,入库编号:2024-05-1-221-00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工作场所,利用与职务相关的条件或机会,从事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从行为内容着手。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利用工作机会为窃取财物创造条件的可能性,则仍然是盗窃行为,而非基于职务职责而将管理、经手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法理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规定于《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在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客观行为要件存在本质差异: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对财物具有支配与控制的职权;而盗窃罪则强调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无需职务职权作为前提。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事实查证和法律适用,明确了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黄某某作为金融部融资经理,其职务范围仅限于融资洽谈,不包括资金管理。公司组织架构文件、负责人证言及同事证言均一致证明,黄某某未被授权操作资金流转事宜。例如,公司高管周某在案发后询问U盾下落时,黄某某先是谎称在财务处,后改口称忘记上交,这反证了其并无职权处理涉案财物。其次,黄某某利用的是工作机会而非职务便利。他通过日常工作接触,获取了快递信息并截留资料,但这并非基于职务职责对财物的支配,而是利用了对业务流程的熟悉和接触机会,为窃取行为创造条件。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司法实践中,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机会”至关重要。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因职务而享有对财物的管理、经手或处置权,例如财务人员直接控制资金流动。而工作机会则是指因工作关系获得的接触财物便利,但无实质支配权。本案裁判要旨精准地指出,如果行为人仅利用工作机会窃取财物,仍属盗窃行为。黄某某的行为正是如此:他虽在单位工作,但无权管理资金,其窃取行为依赖于秘密手段,而非职务授权。这一定性避免了职务侵占罪的滥用,确保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

从刑法理论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而职务侵占罪则侧重于维护单位财产权及职务廉洁性。黄某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深圳甲公司对100万元资金的占有,且其手段具有秘密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倘若将其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则可能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司法不公。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时方可入罪,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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