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因对公司心怀不满,他不仅拒绝进行工作交接,还采取极端行为,导致公司财务系统全面瘫痪。检察机关最初以“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其提起公诉,该罪名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法院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一罪名认定的转变,背后折射出怎样的法律逻辑与裁判思路,值得深入探讨。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作为一位深耕刑事辩护与法学理论研究的资深法律人,现任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并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还兼任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接下来,张教授将对该案展开进一步分析。
行为人并非因为公司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或被要求提供相关会计资料而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是因和所在单位存在矛盾而为之,故不符合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造成单位损失,但没有侵犯国家对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关犯罪处罚。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案中,徐某因对公司不满而提出辞职,10月31日离职,离职时将部 分文件拷贝至个人U盘、点击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等文件,未与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亦未交付电脑开机 密码后关机离开,致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财务系统无法工作,造成直接 损失。该案中。行为人由于泄愤等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