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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指南(二)

2025-11-23 20:56 次阅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组织卖淫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重要罪名,因其行为模式复杂、参与人员众多、证据体系繁杂等特点,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数十年,尤其在涉复杂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以张万军教授为核心,融合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本指南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困境、裁判规则及辩护策略,为司法实践提供专业参考。

三、律师辩护策略体系构建

  基于前述裁判规则的深入剖析,包头钢苑张万军律师团队在组织卖淫案件中,构建了一套层次分明、针对性强的辩护策略体系,旨在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无罪辩护、定性辩护及罪轻辩护三大路径,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无罪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皇冠,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应聚焦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欠缺。律师需从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及人数要件三个维度入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挖掘无罪或证据不足的辩护空间。

1.行为性质辩护:论证无“管理、控制”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卖淫活动是否形成“管理或控制”。若当事人仅参与辅助环节,未对卖淫活动形成实质支配,则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策略要点:

紧扣“管理、控制”这一核心特征,论证当事人行为仅止于提供场所、信息介绍、运送人员等辅助环节,未对卖淫活动形成支配力。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1】杨某星等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而非将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均单独成罪。凡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体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核心是策划、指挥、管理、控制、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结合【入库编号:2024-05-1-370-001】王某岳、赵某、余某棽、董某祥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代聊手”的行为性质与组织行为不同,对卖淫女未形成控制力,对卖淫活动不具备管理权限,仅协助组织者实现犯罪意图或利益目的。组织者利用“代聊手”提供的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安排其管理、控制的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因此,若当事人类似“代聊手”仅提供信息推送、接待等辅助服务,未直接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则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证据支撑:

  重点审查言词证据中关于当事人具体职责的描述,电子数据中其与他人的沟通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策划、指挥、安排、调度。

   收集当事人未参与制定卖淫价格、未分配卖淫任务、未管理卖淫收入的证据。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卖淫者之间无管理关系,仅提供信息或场所等辅助服务。

2.主观故意辩护:论证缺乏组织卖淫的明知与故意

  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组织卖淫行为而故意为之。若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或无意组织卖淫,则不构成该罪。

策略要点:

  主张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其所帮助的对象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或其自身并无组织卖淫的意图。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6】于某、彭某蓉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组织卖淫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确实也有行为人组织卖淫并无直接的获利目的,或者虽有组织行为但尚未盈利的。对此,只要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而不考虑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实际盈利。因此,若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卖淫活动,即使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解其仅认为提供场地是用于普通按摩、保健服务,或仅提供交通工具、保洁服务等,未意识到涉及卖淫活动。

证据支撑:

   收集当事人与组织者无密切往来、未参与分成、对卖淫活动不知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账本、证人证言等。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是否曾举报违法活动、是否与卖淫者无直接联系等,以证明其缺乏组织卖淫的故意。通过当事人与组织者的沟通记录,证明其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与管理。

3.人数要件辩护:论证被组织卖淫者未达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若未达到该人数标准,则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策略要点:

 严格审查在案证据,逐一核实指控的卖淫人员身份及其与当事人的关联,挑战证据锁链的完整性,论证未达到“三人以上”的法定人数标准。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5】周某英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组织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而容留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可以在三人以上,也可以在三人以下。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组织行为,但被组织卖淫人员的人数不到三人的,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法降格作容留或介绍卖淫处理。

若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与两名或以下卖淫人员有关联,则应主张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

证据支撑:

对辨认笔录、言词证据进行细致质证,指出矛盾与模糊之处,必要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审查卖淫人员的证言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夸大或虚假陈述。通过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证据,核实卖淫人员的具体数量及其与当事人的关联。

定性辩护策略

当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定性辩护成为核心战场,目标是将重罪(组织卖淫罪)变更为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定性辩护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组织卖淫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力论证。

1.向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行为,其法定刑轻于组织卖淫罪。若当事人的行为仅涉及外围辅助,未对卖淫活动形成管理控制,则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策略要点:

   深入运用【入库编号:2023-05-1-368-001】杨某星等组织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02-1-368-001】邱某甲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02-1-368-003】周某等组织卖淫、胡某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及【入库编号:2024-05-1-370-001】王某岳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规则,论证当事人实施的是招募、运送、望风、管账、代聊等外围辅助行为,未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

  强调行为的分工属性而非作用大小。即使当事人作用较大,但只要其行为性质是辅助性的,就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结合【入库编号:2023-02-1-368-003】周某等组织卖淫、胡某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犯罪故意。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属于帮助犯,而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因此,协助组织卖淫者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前述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核心论证:

  当事人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指挥、管理,仅提供辅助服务。当事人与卖淫者无直接管理关系,仅与组织者联系。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形。

(二)向容留卖淫罪辩护

  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其法定刑轻于组织卖淫罪。若当事人仅提供场所,未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则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

策略要点:

依据【入库编号:2023-05-1-368-005】周某英组织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2】孙某玲组织卖淫案及吕某萍、范某玉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规则,论证当事人仅提供场所,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时间、对象、价格、日常活动等核心事项未进行管理干预。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2】孙某玲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

即使存在按比例提成、简单看管等行为,但只要未形成实质性的管理与控制,就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同时,若卖淫人数不足三人,可直接主张构成容留卖淫。

核心论证:

  当事人仅提供场地,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安排、调度。卖淫者自行决定卖淫时间、对象、价格等,当事人未干涉。当事人仅收取固定场地费或提成,未管理卖淫收入。

3.区分其他轻罪辩护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更符合介绍卖淫罪或其他轻罪的特征,律师应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

策略要点:

在特定情况下,论证行为更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特征,或与组织卖淫罪构成法条竞合时应择一轻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6】于某、彭某蓉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择一重罪处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均可以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般认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其适用原则为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人以引诱、容留、介绍的手段组织卖淫时,既可构成组织卖淫罪,又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参照【入库编号:2024-05-1-370-001】王某岳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介绍卖淫是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介绍者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卖淫者处获得报酬。介绍者与卖淫者关系密切,利益牵连,通常形成固定联系。若当事人仅从事介绍行为,未形成组织化管理,则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核心论证:

当事人的行为仅限于牵线搭桥,未形成组织化管理。当事人与卖淫者无固定联系,仅偶尔介绍嫖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组织卖淫罪。

(三)量刑辩护策略

  在罪名确定的情况下,罪轻辩护旨在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刑罚结果。律师需从法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程序、酌定从轻情节、量刑证据质证及类案检索等方面入手,全面挖掘量刑从宽空间。

1.法定从宽情节的挖掘与固定

  法定从宽情节包括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若当事人具备这些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策略要点:

全面审查案件,确保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情节得到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特别是从犯的认定,应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进行充分论证。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4】方某甲等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主要投资人(所有人)应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参与者,若其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证据支撑:

收集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以认定自首。提供当事人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的证据,以认定立功。通过言词证据、电子数据等,证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2.认罪认罚程序的精准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若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策略要点:

在案件事实无争议前提下,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院就量刑建议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若当事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

证据支撑:

提交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书面材料。提供退赃退赔的凭证、谅解书等证据。

3.酌定从轻情节的充分阐述

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虽非法定情节,但可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依据。

策略要点:

向法庭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强调当事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犯罪危害后果。强调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证据支撑:

提供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的证明。提交退赃退赔的凭证、悔罪书等证据。收集当事人家庭困难、需要抚养老人子女等证据,以唤起法庭同情。

4.量刑证据与数额的精准质证

  量刑证据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卖淫人次等,若这些证据存在瑕疵或不足,律师应通过质证降低量刑基准。

策略要点:

对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卖淫人次等量刑关键证据进行严格质证,通过证据排除、重新计算等方式,降低量刑基准。

结合【入库编号:2023-02-1-368-003】周某等组织卖淫、胡某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应当从行为人自身具体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人数来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由于《解释》对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仅就招募、运送两种行为规定了人数,所以其他协助行为“情节严重”认定,不以人数作为直接认定标准。

若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存在夸大或不实,律师应通过重新计算、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争取降低认定数额。

证据支撑:

对审计报告、账本记录等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计算错误或依据不足。通过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等,核实卖淫人次的具体数量。提供当事人实际获利的证据,以反驳指控的高额违法所得。

5.类案检索与量刑平衡的呼吁

类案检索是确保“同案同判”的重要手段,律师可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情节类似的已决案例,向法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主张量刑平衡。

策略要点:

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情节类似的已决案例,向法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主张“同案同判”,避免量刑畸重。

  结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1】杨某星等组织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02-1-368-001】邱某甲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等典型案例,说明类似情节案件的量刑情况。若当事人情节较轻,应引用相关轻判案例,争取从宽处理。

证据支撑:

  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附相关案例的裁判文书。对比本案与类案的情节,论证量刑应保持平衡。

    组织卖淫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是一场涉及法律解释、证据审查、程序运用与策略选择的综合性较量。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困境与量刑倾向,专业、精准、及时的律师介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始终秉持“以理论指导实践,以案例印证规则,以策略争取权益”的辩护理念,通过深入研析立法本意、司法解释与裁判案例,为每一位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辩护方案。本指南所梳理的裁判规则与辩护策略,源于实践,用于实践,我们坚信,通过专业不懈的努力,能够在每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个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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