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一支专注于诈骗犯罪及各类经济犯罪辩护的团队,核心成员由张万军教授领衔,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刑法教学,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张教授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余年凭借深厚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的辩护风格,在业内树立了良好口碑。在诈骗案件辩护中,张教授擅长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裁判规则援引三个维度切入,成功办理多起无罪、改变定性、大幅减轻刑罚的经典案例。
三、 诈骗案件核心辩护策略
(一)无罪辩护策略:精准锁定无罪裁判要点,构建有效辩护体系
无罪辩护是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难点,需严格依据前述无罪裁判规则,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法律关系性质三个维度展开,结合具体案例的裁判逻辑形成辩护思路。
1.否定 “非法占有目的”: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非法占有目的” 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要件,前述刘某某诈骗案(2023-16-1-222-003)、张某甲诈骗案(2023-16-1-222-001)等均明确,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论证涉案资金用途合法:收集被告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明资金未被挥霍或非法转移,如张某甲案中,某甲公司将贴息资金用于企业经营,财务账目列为 “应付人民政府款项”,无侵吞意图。
论证行为人有归还意愿和能力:提供被告人案发前的还款计划、还款记录、资产证明等,证明其无逃避还款的行为,如赵某利案中,赵某利通过转账支付大部分货款,双方系交易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
论证国家补贴或涉案项目目的已实现:针对骗取补贴类案件,收集项目真实存在、已实际实施、补贴政策目的已达成的证据,如刘某某案中,养猪合作社具备申报资格,补贴用于养殖项目,国家补贴目的未落空。
论证行为人无 “非法占有” 的主观明知: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于某文诈骗案(2024-03-1-222-004),若行为人初期被骗,后期虽提供帮助但无共同非法占有故意,可论证不构成犯罪。
2.否定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切断诈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论证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述事实基本真实,或未对关键事实进行隐瞒,如刘某甲案中,A 公司申报补贴的项目真实,具备备案、土地等关键条件,伪造的仅为非关键性材料。
论证被害人未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证明被害人处分财产系基于自身判断、自愿交易或其他原因,与行为人行为无因果关系,如赵某利案中,双方系正常买卖合同关系,提货与付款非一一对应,属于经济纠纷。
论证欺骗行为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若仅系夸大宣传、履约瑕疵等民事欺诈行为,未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可援引赵某利案裁判规则,论证属于经济纠纷。
3.论证案件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实践中大量诈骗案件与经济纠纷存在混淆,赵某利案(2018)最高法刑再 6 号明确了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的司法理念。辩护中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收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系履约过程中产生。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提供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证据,如发货记录、服务凭证等,证明未实施逃避履行的行为。
审查纠纷解决方式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愿意协商、承担违约责任,而非逃避责任,可论证属于民事纠纷。
4.论证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田某生诈骗案(2023-03-1-222-008)裁判规则,诈骗犯罪的认定需坚持单独审查和全案印证相结合。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核实被害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审查书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高某飞诈骗案(2023-03-1-222-010)裁判要旨所述,书证所载事项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若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二)定性辩护策略: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实现罪名降格
诈骗案件常与非法经营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发生混淆,前述改变定性裁判规则为定性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辩护中需结合案件事实,分析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异,提出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
1.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依据陈某等 17 人诈骗案(2024-05-1-222-003)裁判规则,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
主观目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以赚取商业利润为目的。
行为方式:诈骗罪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处分财产,非法经营罪通过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获取利润。
辩护要点:若行为人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即使经营行为违规,如无资质经营,但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获取经营利润,可论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反之,若行为人以经营为幌子,通过设局诱骗被害人亏损获利,无真实经营内容,则构成诈骗罪。
2.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核心在于财产是否处于单位控制下
依据杨某诈骗案(2023-05-1-222-010)裁判规则,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侵占财产的归属和控制状态:
财产归属:职务侵占罪的财产属于行为人所在单位,且处于单位控制之下;诈骗罪的财产属于被害人,未处于单位控制之下。
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罪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诈骗罪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辩护要点:若行为人侵占的财产系单位控制的财物,且利用了职务便利,可论证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若财产系被害人个人财产,未处于单位控制,行为人通过欺骗获取,则构成诈骗罪。
3.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核心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依据王某、方某民诈骗案(2023-05-1-222-009)裁判规则,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
诈骗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 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行为。
盗窃罪:被害人无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取得财产。
辩护要点:若被害人未意识到财产被转移,或无处分财产的意愿,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可论证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产,则构成诈骗罪。
4.区分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核心在于是否属于 “三角诈骗”
依据朱某春、李某乐诈骗案(2023-05-1-222-008)裁判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受骗人、处分人与被害人是否一致:
虚假诉讼罪: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侵害司法秩序,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三角诈骗):受骗人是法院,处分人是法院,被害人是民事被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根据 “择一重罪处罚” 原则,可论证按处罚较轻的虚假诉讼罪定罪;若符合 “三角诈骗” 特征,且诈骗罪处罚更轻,可提出相应辩护意见。
5.论证实行过限:排除被告人对超出授意部分的刑事责任
依据徐某诈骗案(2023-05-1-222-007)裁判规则,实行行为人超出间接正犯授意的行为,构成实行过限,间接正犯对此不承担责任:
辩护要点: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授意范围,如书面指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实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超出授意。
主张超出部分不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若实行行为人超出授意额外获利,或实施了被告人不知情的诈骗行为,可论证该部分与被告人无关,不计入其犯罪数额或不构成相应罪名。
(三)罪轻辩护策略:全面挖掘量刑情节,实现刑罚最优解
罪轻辩护是诈骗案件最常见的辩护类型,需结合前述量刑情节裁判规则,从犯罪数额、主从犯地位、量刑情节三个方面全面挖掘辩护要点,最大限度降低刑罚。
1.犯罪数额辩护:精准扣减,降低量刑幅度
犯罪数额是诈骗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前述丁某功案、郑某梅案、任某案等均明确了数额扣减规则,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主张案发前归还的款项扣除:收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还款记录、被害人收款凭证等,如郑某梅案中,立案前归还的利息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主张共同生活支出扣除:针对情侣、亲属间的诈骗案件,收集共同生活的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购物凭证等,论证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应予以扣除。
主张以交易价格认定犯罪数额:若涉案财物存在实际交易价格,且未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思,可援引许某委案裁判规则,主张以交易价格而非鉴定价格认定犯罪数额,降低数额标准。
主张犯罪成本不纳入数额,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可扣除:如宋某岩案中,平台抽成等犯罪成本应计入数额,但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诚意金、预付款等可扣除。
否定重复计算的数额: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件,审查涉案数额是否存在重复统计,如多个平台资金流转是否重复计入,提出相应扣减意见。
2.主从犯辩护:明确地位作用,争取从宽处罚
主从犯的划分直接影响量刑,前述范某榔案、牛某某案、于某某案等明确了主从犯认定规则,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入手:
论证被告人系从犯:
从参与程度:证明被告人入职时间短、未参与决策、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如话务员、财务助理等。
从获利情况:证明被告人获利较少,仅领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未参与赃款分配。
从作用大小:证明被告人未发起犯罪、未组织策划、未控制赃款,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论证主犯证据不足: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系主犯,根据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可援引牛某某案裁判规则,主张认定为从犯。
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若案件不具备犯罪集团的固定组织架构、首要分子等特征,可论证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降低量刑标准。
3.量刑情节辩护:全面收集证据,争取从宽处罚
自首、立功情节辩护:
自首:收集被告人自动投案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在被控制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杨某凤案裁判规则)。
立功:收集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等证据,申请认定立功,争取从宽处罚。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情节辩护:
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与被害人沟通,制定退赃计划,全额或部分退赔涉案款项,获取被害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争取被害人谅解:通过退赃、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提交谅解书,援引白某来案裁判规则,请求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情节辩护:
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援引贾某某案裁判规则,提出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收集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证据,论证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请求从轻处罚。
犯罪既遂与未遂情节辩护:
论证犯罪未遂:若被告人未实际控制涉案资金,或被害人及时发现未遭受损失,可援引孙某等案裁判规则,论证构成未遂,请求从轻处罚。
其他量刑情节辩护:
否定 “其他严重情节”:若案件被认定为 “诈骗老年人为主”,可审查诈骗老年人的数额占比是否达到 50%,若未达到,可论证不构成 “其他严重情节”,不升档量刑。
刑事追赃中的辩护:若涉案财物被第三人占有,且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可援引范某某案裁判规则,主张不追缴该部分财物,降低被告人的退赔责任。
数罪并罚中的辩护:若被告人构成数罪,可论证罪名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请求从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诈骗案件的辩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三个核心层面,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精准的裁判规则运用能力。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提炼形成了 “无罪辩护精准化、定性辩护专业化、罪轻辩护全面化” 的三维辩护体系,成功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