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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寻衅滋事案刑事辩护指南

2025-11-09 22:28 次阅读

一、 寻衅滋事案件律师介入必要性与关键时间节点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践困境

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典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 “罪名边界模糊、量刑跨度较大、社会影响多元” 三大特征。该罪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如 “强拿硬要” 行为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成立抢劫罪;“任意损毁财物” 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加之《刑法》第 29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等要件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从量刑维度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量刑跨度高达十年,且是否认定为 “恶势力”“共同犯罪主从犯”“情节严重” 等因素直接影响刑罚轻重。此外,寻衅滋事罪往往涉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可能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还涉及社会秩序修复与公共利益保护。

在此背景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成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律师能够凭借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对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刻理解,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地。

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一支以 “学术引领实务、专业铸就胜诉” 为核心理念的精英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尤其在寻衅滋事、抢劫、故意伤害等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无罪、改变定性、罪轻量刑的典型案例。团队带头人张万军教授作为一位深耕刑事辩护与法学理论研究的资深法律人,现任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并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还兼任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沿革、司法裁判趋势有着理论层面的深刻洞察。

律师介入的关键时间节点与核心作用

侦查阶段(黄金介入期):此阶段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指导其区分罪与非罪的边界,避免因供述不当导致罪名升级;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异议,固定相关线索,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形成辩护思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如因未达定罪标准、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等);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争取从宽处理。

审判阶段:律师围绕定罪量刑核心问题,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重点针对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如本案引用的 14 个入库案例),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协助当事人争取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实现罪轻或无罪的辩护目标。

二、 寻衅滋事罪司法裁判规则

无罪裁判规则

  案例1:孔某某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269-002)

基本案情:孔某某因被害人胡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内心生不满,持钥匙划损该车,车辆损失价值 7125 元。一审法院认定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二审法院改判孔某某无罪。

裁判要旨: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目的仅为毁损财物,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多基于扭曲心理,为发泄负面情绪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行为。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和物实施报复,主观上无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心态,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规则提炼: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毁坏特定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毁损行为,未破坏社会秩序,且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应认定为无罪。

案例2:陈某宝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02-1-269-001)

基本案情:陈某宝指使他人打砸台球厅,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14 张台球桌损失 117516 元,但涉案照片、生产厂家证言等证实台球桌可修复,修复价值与全损价值差异巨大,鉴定机构拒绝重新鉴定。法院未采信该鉴定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另有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

裁判要旨:审查鉴定意见应综合全案证据,着重审查鉴定依据、过程、方法及论证说理,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依法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提炼:若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关键证据(如财产损失鉴定意见)被依法不予采信,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应认定为无罪。

二、改变定性裁判规则

案例1:林某明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3-1-269-001)

基本案情:林某明吸毒致幻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拦乘私家车并持刀威胁驾驶人员超速行驶。一审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二审改判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吸毒致幻者实施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定主观罪过。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若未达到劫持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可视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规则提炼:行为人虽有持刀拦乘车辆、恐吓他人的行为,但未达到劫持汽车罪 “控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的程度,且符合寻衅滋事罪 “随意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特征的,应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案例2:顾某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05-1-269-002)

基本案情:顾某带领多名未成年人,在网吧以扇耳光、搜身、言语威吓等方式,多次强拿硬要中学生钱财共计 1010 元(部分返还)。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强拿硬要型” 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在于暴力程度、主观目的及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取得少量财物,未达到抢劫罪 “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的程度,且具有逞强耍横、以强凌弱动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规则提炼:成年人或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威胁手段,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主观上具有寻衅动机(非单纯非法占有),社会危害性未达抢劫罪程度的,应从抢劫罪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案例3:朱某军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2-1-269-004)

基本案情:朱某军因患恋物症,多次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并抢走袜子,部分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抢劫罪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暴力程度需达到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寻衅滋事罪主观目的更倾向于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对暴力程度和财物价值要求较低,重点考察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

裁判规则提炼:行为人多次拦截他人夺取经济价值极低的财物,主观目的是满足特殊癖好而非非法占有,行为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从抢劫罪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案例4:万某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269-004)

基本案情:万某因感情纠纷,多次威胁、恐吓前女友及其家人,后在被害人家厨房浇汽油点火(未引起火灾,仅烧毁少量物品)。检察机关指控放火罪,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为骚扰、恐吓他人故意制造火警,明显不致引起火灾,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不构成放火罪,应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裁判规则提炼:行为人制造火警的目的是恐吓他人而非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火灾危险,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从放火罪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案例 5:朱某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2-1-269-003)

基本案情:朱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在学校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两名同学,造成二人轻微伤。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校园欺凌中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规则提炼:校园欺凌中,行为人以逞强耍横、寻求刺激为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轻微伤且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的,应从故意伤害罪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三、量刑情节裁判规则

(一)自首认定规则

案例:宫某盛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5-05-1-269-003)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自动投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方能认定为自首;仅供述自己罪行,未供述同案犯及共同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

规则提炼: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需满足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主犯),缺一不可。

(二)未成年人从宽规则

案例: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2-1-269-002)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应综合行为次数、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退赃等因素,判断是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规则提炼: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优先适用从宽处罚,轻微暴力 + 少量财物 + 无严重后果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认罪认罚适用规则

案例:余某甲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269-001)

裁判要旨:仅作宣告式认罪表示,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同案犯犯罪事实,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无自愿性和真实性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规则提炼:寻衅滋事案中,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需满足 “自愿认罪 + 如实供述 + 真诚悔罪”,仅形式上认可罪名,未实质供述犯罪事实的,不予从宽。

(四)赔偿谅解从宽规则

案例:王某祥寻衅滋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库编号:2024-05-1-26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故意损毁革命文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修复费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可作为量刑从宽情节。

规则提炼:寻衅滋事案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含公益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无论是否为未成年人,均应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五)立功认定规则

案例:顾某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05-1-269-002)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规劝同案犯投案的,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规则提炼:寻衅滋事案中,规劝同案犯投案、协助抓捕同案犯、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等,均构成立功,可作为从宽量刑情节。

(六)减轻处罚适用规则(附加刑)

案例:贾某刚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16-1-269-001)

裁判要旨: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规则提炼:寻衅滋事罪法定刑包含罚金的,若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无罚金规定,应不予判处罚金。

(七)鉴定意见影响规则

案例:陈某宝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02-1-269-001)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的,依法不予采信,不得作为认定财产损失数额的依据。

规则提炼: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是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 的重要依据,若该意见不被采信,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损失达 “情节严重” 标准,应从轻量刑或不认定为犯罪。

三、 寻衅滋事案律师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策略

1.主观方面辩护:否定 “寻衅动机” 的存在

核心思路:依据孔某某案(2023-05-1-269-002)裁判规则,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核心是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若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特定目的如报复特定对象、维护民事权益,无寻衅动机,应否定犯罪成立。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特定矛盾如债务纠纷、邻里矛盾、合同争议,如邢某礼案中,行为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施行为,无 “为非作恶” 动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收集证据证实行为人行为具有针对性(仅针对特定人或物),如孔某某仅划损停放消防通道的特定车辆,未侵害不特定对象,无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结合行为人职业、身份、一贯表现,论证其无寻衅滋事的主观倾向,如因合法民事权益受侵害而采取过激行为,而非逞强耍横。

2.客观方面辩护:否定 “破坏社会秩序” 与 “情节严重”

核心思路:依据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破坏社会秩序” 是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或 “情节恶劣”)是入罪标准,结合陈某宝案(2024-02-1-269-001)、孔某某案等裁判规则,从行为对象、危害后果、证据采信等角度否定上述要件。

辩护要点:

论证行为未破坏社会秩序:行为针对特定对象,未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产生活,未引发公众恐慌,如孔某某划车行为仅涉及被害人个人财产,未扰乱小区公共秩序否定 “情节严重”:财产损失方面,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指出鉴定依据不足、与其他证据矛盾(如陈某宝案中台球桌可修复,鉴定意见认定全损),申请重新鉴定或不予采信;人身伤害方面,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伤害后果与行为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行为次数方面,仅实施单次行为,未达到 “多次” 标准(如未达 3 次)事出有因且未超出合理限度:行为人因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如胡某某违规停放车辆)而实施行为,且行为强度未超出必要范围,符合《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 1 条第 2 款例外规定。

3. 证据不足辩护

核心思路:刑事诉讼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若指控证据存在缺口、矛盾或非法证据,应依据证据规则提出无罪辩护。

辩护要点:

审查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是否系刑讯逼供、诱供所得,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查实物证据:作案工具是否查获,是否与行为人存在关联;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未被剪辑,能否清晰证实行为过程审查鉴定意见:如前所述,重点质证鉴定依据、过程、方法,对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坚决要求不予采信。

(二)定性辩护策略

1.与抢劫罪的区分辩护

核心思路:依据顾某案(2024-05-1-269-002)、朱某军案(2023-02-1-269-004)、李某甲案(2023-02-1-269-002)等裁判规则,从主观目的、暴力程度、财物价值、行为对象四个维度区分两罪。

辩护要点:主观目的:论证行为人无非法占有财物的唯一目的,而是具有逞强耍横、寻求精神刺激、教训他人等寻衅动机,如顾某强拿硬要少量钱财后部分返还,且针对未成年学生(无大量财物可抢),体现寻衅动机暴力程度:论证暴力、威胁未达到 “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的程度,属于 “轻微暴力”,如仅实施拳打脚踢、言语恐吓,未使用凶器或未实际伤害他人,被害人仍有反抗或逃跑可能物价值:强拿硬要财物数额较小(如 1000 元以下),或财物经济价值极低(如朱某军案中的袜子),未达到抢劫罪 “数额较大” 或 “情节严重” 标准行为对象: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如熟人、特定群体),而非随机选择不特定陌生人,如张某案(2023-04-1-269-002)中行为人针对同学实施行为,而非随机抢劫路人。

2.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辩护

核心思路:依据孔某某案(2023-05-1-269-002)、王某艳案(2025-05-1-269-002)裁判规则,从主观动机、行为对象、社会秩序破坏三个维度区分。

辩护要点:主观动机:论证行为人仅具有毁坏特定财物的故意,无寻衅滋事的动机,如因被害人违规停放车辆、损坏自己财物等特定原因,针对该财物实施毁损行为行为对象:行为针对特定财物,未涉及不特定公私财物,如孔某某仅划损被害人的特定车辆,未损坏其他车辆或公共设施社会秩序:论证行为未破坏社会秩序,仅侵害财产所有权,如毁损行为未引发公众恐慌、未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性局限于财产损失。

3.与其他罪名的区分辩护

与劫持汽车罪的区分(依据林某明案 2023-03-1-269-001):

论证行为未达到 “控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的程度,仅为拦乘车辆、恐吓驾驶人员,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或逃跑,而非劫持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与放火罪的区分(依据万某案 2023-05-1-269-004):

论证行为目的是恐吓他人,而非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的火警明显不致引发火灾,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依据朱某案 2023-02-1-269-003):

论证行为具有随意性、挑衅性,主观目的是逞强耍横、寻求刺激,而非单纯伤害他人身体,且伤害后果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罪 “情节恶劣” 标准。

罪轻辩护策略

1.自首情节的辩护与认定

核心思路:依据宫某盛案(2025-05-1-269-003)裁判规则,准确界定自首的构成要件,协助当事人满足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要求,争取自首认定。

辩护要点:

自动投案的认定:协助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包括电话通知到案、亲友规劝到案),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到案经过、通话记录)。

如实供述的辩护:指导当事人全面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主犯),避免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同时论证当事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

自首的从宽幅度:结合案件情节,论证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大幅从轻处罚。

2.未成年人的从宽辩护

核心思路:依据李某甲案(2023-02-1-269-002)裁判规则,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应优先适用从宽处罚,重点论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

辩护要点:

年龄证据的审查:核实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确认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考量:论证未成年人行为属于 “轻微暴力 + 少量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提交未成年人的悔罪书、学校表现证明、家庭监护情况说明,争取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3.认罪认罚的正确适用

核心思路:依据余某甲案(2023-05-1-269-001)裁判规则,避免 “宣告式认罪”,确保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争取从宽处罚。

辩护要点:

确保自愿认罪:审查当事人是否在威逼、利诱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保障其知情权(知晓罪名、量刑建议)指导如实供述:协助当事人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情况,避免避重就轻,确保认罪的实质性与检察机关沟通:基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建议,争取最低幅度的刑罚。

4.赔偿谅解的争取与辩护

核心思路:依据王某祥案(2024-05-1-269-001)、朱某案(2023-02-1-269-003)裁判规则,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作为重要从宽情节。

辩护要点:

主动协商赔偿: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取得谅解文书:确保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论证从宽幅度:结合赔偿金额、谅解的自愿性、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论证该情节对量刑的重大影响,争取缓刑或大幅减轻刑罚。

5.立功情节的认定与辩护

核心思路:依据顾某案(2024-05-1-269-002)裁判规则,协助当事人争取立功认定,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辩护要点:

指导立功行为:告知当事人立功的具体情形(如规劝同案犯投案、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协助其实施立功行为收集立功证据:提交相关证据(如同案犯投案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说明、线索核实材料),证明立功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论证立功效果:结合立功行为对案件侦破、打击犯罪的作用,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6.减轻处罚的适用(附加刑辩护)

核心思路:依据贾某刚案(2024-16-1-269-001)裁判规则,若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争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不适用附加刑(罚金)。

辩护要点:

主张减轻处罚:提交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论证其符合《刑法》第 63 条规定,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附加刑的抗辩:若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论证不应判处罚金;若必须判处罚金,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争取最低数额的罚金。

7.其他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

初犯、偶犯:提交当事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贯表现证明,论证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悔罪表现:提交当事人的悔罪书、退赃退赔凭证,论证其真诚悔罪,愿意弥补损失。

被害人过错:收集证据证明被害人对矛盾引发或激化存在过错(如违规停放车辆、故意挑衅),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家庭情况:提交当事人的家庭困难证明(如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争取司法机关酌情从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需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与司法裁判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辩护策略。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依托多年实务经验与学术积累,将前文所述裁判规则与辩护策略深度融合,为当事人提供 “无罪辩护精准化、定性辩护专业化、罪轻辩护最大化” 的优质法律服务。在办理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团队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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