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作为具有高度杀伤力的特殊物品,其管理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法持有枪支罪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枪犯罪类型。然而,随着枪支鉴定标准的调整、涉枪案件形态的多样化,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与量刑往往存在诸多争议点。
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尤其在涉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精准指引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助力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及典型案例,撰写本辩护指南,以期为同行及涉案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
三、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核心辩护策略
基于前述裁判规则,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结合实战经验,构建了“无罪辩护—定性辩护—罪轻辩护”的阶梯式辩护策略体系,层层递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无罪辩护策略:精准契合无罪裁判规则,破除犯罪构成
无罪辩护是难度最高但效果最优的辩护方式,需精准契合前述无罪裁判规则,从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及情节显著轻微等角度展开,核心策略如下:
(一)客体与客观方面辩护:否定“枪支”属性,破除行为违法性
此策略针对“持有物品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无罪裁判规则,核心是通过对枪支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与质证,否定涉案物品的枪支属性。具体路径:
1.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一是核查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确认是否具备枪支鉴定资格;二是审查鉴定样本的选取,确认是否选取了完整、可正常使用的物品作为样本,对于损坏、无法击发的物品,应主张不具备鉴定条件;三是审查致伤力测试方法,确认枪口比动能的测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考虑了枪支的实际使用状态(如老化、锈蚀导致的动力下降)。例如,在“于某案”中,团队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部分枪支因老化导致致伤力下降,最终促使法院综合考量枪支实际属性。
2.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若发现原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如样本选取不当、测试方法不规范),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若原鉴定仅认定枪口比动能达标,未说明枪支材质、发射物、改制可能性等,应申请补充鉴定,明确枪支的实际致伤力及社会危害性。如在某起案件中,原鉴定仅认定枪口比动能为1.9焦耳/平方厘米,团队申请补充鉴定后,鉴定意见明确该枪为塑料材质、发射物为泡沫弹,实际致伤力仅能造成轻微红肿,法院最终认定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3.收集枪支不具备实际危害功能的证据:通过拍摄枪支外观照片、录制无法击发的视频、邀请专业人员出具意见等方式,证明枪支因锈蚀、零件缺损、动力不足等原因,不具备实际杀伤力;同时收集类似物品的市场流通情况,证明其普遍被认定为“玩具”或“工艺品”,进一步否定其枪支属性。
(二)主观方面辩护:否定“明知”,破除主观故意
此策略针对“缺乏主观明知”的无罪裁判规则,核心是通过证据链证明行为人对涉案物品的枪支属性缺乏认知。具体路径:
1.构建“认知错误”的证据链:一是收集购买渠道的证据,如从正规玩具店、古玩市场购买的凭证,证明购买环境未提示物品为枪支;二是收集交易记录及沟通记录,如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中商家明确告知“不具备杀伤力”“系玩具”的内容,购买价格极低(如几十元、几百元,远低于枪支市场价格)的凭证;三是收集行为人认知水平的证据,如行为人文化程度、职业背景(非军工、军警相关),证明其不具备识别枪支的专业能力;四是收集证人证言,如共同购买人、家人的证言,证明行为人一直将物品当作玩具或工艺品。
2.论证“委托保管中的不明知”:若行为人系受他人委托保管涉案物品,应收集委托保管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书、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委托人未告知物品为枪支,且行为人在保管期间未打开包装、未发现物品异常,结合物品的外观(如伪装成工艺品、玩具),论证其缺乏主观明知。
(三)情节辩护:主张“情节显著轻微”,排除刑事处罚必要性
此策略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益目的持有”等无罪裁判规则,核心是通过全面收集证据,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具体路径:
1.证明持有目的正当性:若为收藏目的,收集行为人多年的收藏爱好证明(如收藏协会会员证、以往收藏品清单、收藏交流记录);若为娱乐目的,收集相关娱乐活动的证据(如真人CS俱乐部的会员证、活动照片);若为公益目的,收集博物馆的公益属性证明(如开放时间记录、参观人数统计、社区及政府部门的评价、公益表彰文件)。例如,在“王某军案”中,辩护团队提交了博物馆的公益活动记录及政府表彰文件,成为法院认定社会危害性低的关键证据。
2.证明枪支致伤力低且无危害后果:提交枪支致伤力的补充鉴定意见,明确枪口比动能处于较低水平(如1.8-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发射物为BB弹、塑料弹等非致命性物品;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枪支期间未用于非法活动,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社区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单位表现证明、证人证言等。
3.证明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收集行为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表现证明(如先进工作者证书、考勤记录)、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良好品行证明、参与公益活动的证明(如献血证、志愿者证书),若为退伍军人、党员等特殊身份,还应收集相关身份证明及荣誉证书,如“于某案”中于某的退伍军人证明及抗洪抢险荣誉证书,极大提升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4.提交类似无罪案例作为参考: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如“于某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如“王某军案”)等权威案例,结合本案事实,撰写案例比对分析报告,论证本案与参考案例的相似性,主张参照适用无罪处理结果。
二、定性辩护策略: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降低量刑基准
若无罪辩护难度较大,应转向定性辩护,核心是将较重罪名(如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改变为较轻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或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降低量刑档次。具体策略:
(一)区分“持有”与“制造”“买卖”,改变罪名
1.否定“非法制造”罪名的辩护要点: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核心是“加工、改造”行为,即通过对零部件的组合、加工,使原本不具备枪支功能的物品具备杀伤力。辩护中需证明行为人未实施上述行为:一是收集购买凭证,证明涉案枪支系成品购买,而非零部件组装;二是收集行为人无制造工具的证据,如搜查笔录中未发现角磨机、电焊机等制造工具,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无制造能力;三是收集枪支来源的证据,如卖家的证言、物流记录,证明枪支系他人制造后出售给行为人。例如,在张万军教授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购买了已改制的射钉枪,团队提交了购买记录及卖家的供述,成功将罪名从非法制造枪支罪改变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2.否定“非法买卖”罪名的辩护要点: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核心是“有偿转让”行为,辩护中需证明行为人无转让行为:一是收集购买凭证及资金流向,证明行为人购买枪支后未收取他人款项;二是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购买枪支系自用,无出售意图;三是若存在“赠与”“借用”等行为,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无有偿转让的合意,否定买卖行为的存在。
(二)排除“情节严重”认定,降低量刑档次
此策略针对“情节严重”的排除规则,核心是通过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否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将量刑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降至“三年以下”。具体路径:
1.反驳“数量标准”的绝对化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主张“数量+情节”的综合评估原则,而非“唯数量论”。提交枪支致伤力低的鉴定意见(如枪口比动能低于10焦耳/平方厘米)、材质简陋的证据(如塑料材质、无防锈处理)、发射物非致命的证据(如BB弹、钢珠直径小于5毫米),论证即使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其实际危害性未达相应程度。
2.强化“主观恶性小”的证据:收集行为人持有目的正当的证据(如收藏、娱乐)、未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据、主动配合调查的证据,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与“情节严重”所要求的“主观恶性大”(如为犯罪准备枪支)存在本质区别。例如,在“刘某魁案”中,团队提交了涉案枪支用于真人CS娱乐的证据,成功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
3.提交类似案例支持: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7号“刘某魁案”等权威案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论证本案与参考案例在枪支属性、持有目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相似性,主张参照适用“不认定情节严重”的裁判结果。
三、罪轻辩护策略:最大化认定量刑情节,实现量刑减让
若无罪辩护与定性辩护均难以实现,罪轻辩护成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核心路径,需全面挖掘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实现量刑最大化减让。具体策略: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挖掘与认定
1.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辩护:若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及时提交自首的证据(如到案经过、第一次讯问笔录),主张认定自首。若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即使公安机关已掌握部分线索,仍可主张认定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如,在“吴某祥案”中,吴某祥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被认定为自首,获得缓刑处罚。
2.立功情节的挖掘与辩护:引导行为人揭发他人涉枪或其他犯罪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如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藏匿地点、买卖渠道),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立功线索材料,督促司法机关查证。若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抓捕经过、司法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主张认定立功。例如,在“罗某乙案”中,罗某乙揭发罗某甲的犯罪行为并协助抓捕,被认定为立功,获得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引导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辩护中需重点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情节,争取较低的量刑建议,同时在庭审中强调认罪认罚的诚意,如当庭表示悔罪、承诺不再实施类似行为等。例如,在“张某斌案”中,张某斌认罪认罚,法院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仅增加三个月刑期。
(二)酌定从轻情节的全面收集与呈现
1.持有目的与使用情况的辩护:全面收集行为人持有目的正当的证据,如收藏爱好证明、娱乐活动记录、工作需要证明(如林区护林员为驱赶野兽持有枪支,但需注意需符合相关规定);收集证据证明枪支未用于非法活动,如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仅在家中收藏等。辩护中需强调“目的正当+无危害后果”,论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2.枪支属性的辩护:提交枪支致伤力低、材质简陋、易于控制的证据,如补充鉴定意见、枪支外观照片、专家意见等,论证其实际危害性较小,应酌定从轻处罚。例如,在“孙某刚案”中,团队提交了枪支射击精度差、射程短的证据,主张其危害性较小,最终获得缓刑。
3.行为人个人情况的辩护:收集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证据(如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集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据(如工作单位表彰、社区评价、公益活动证明);若行为人存在家庭困难(如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论证对其从轻处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团队提交了当事人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法院最终对其判处缓刑。
4.主动消除社会隐患的辩护:若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上缴枪支,或案发后积极配合交出枪支、提供相关线索,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安机关的收缴记录、到案经过),论证其主动消除社会隐患,悔罪态度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三)量刑协商与庭审辩论的实战技巧
1.量刑协商技巧: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如缓刑、拘役),并说明理由。对于具备多个从轻情节的案件,可主张“多个情节叠加从轻”,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
2.庭审辩论技巧:庭审中,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论,采用“证据+规则+案例”的论证方式,将本案情节与相关典型案例对比,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针对控方提出的“情节严重”指控,逐一反驳,从枪支属性、持有目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最后,结合行为人悔罪态度,发表情感辩护意见,争取法官的共情。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是一项兼具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枪支鉴定、刑法理论等专业知识,又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与实战技巧。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托“介入必要性—裁判规则—辩护策略”的三维辩护体系,精准破解案件疑难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涉枪犯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与“全面”:精准把握无罪、改变定性、罪轻的裁判规则,全面收集证据构建辩护体系。同时,律师的尽早介入、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都是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