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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宋某权故意杀人案 ——共同犯罪分案起诉后,涉再审程序的并案审理

2025-12-04 21:27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9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刑事再审 共同犯罪 分案起诉 并案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国因其母亲刘某、哥哥毛某忠与刘某梅(殁年30岁)有债务纠纷,刘某梅曾在电话中辱骂刘某而怀恨在心,遂图谋杀死刘某梅。1995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国与被告人宋某权,二人以要账为由,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坐客车来到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被害人刘某梅家。其间,毛某国购买两把尖刀,由二人分别携带。在敲门后,刘某梅给二人开门,毛某国和宋某权进入室内,毛某国向刘某梅要钱,遭到刘某梅的拒绝和辱骂,毛某国遂持刀开始捅刺刘某梅,宋某权见状也开始捅刺刘某梅。刘某梅倒地后,毛某国怕刘某梅没有死,用刀割刘某梅颈部。见刘某梅不动后,二人开始在家中翻找财物。毛某国在西屋翻找时,因刘某梅之女被害人刘某娇(殁年6岁)醒后哭喊,毛某国遂用枕头捂住刘某娇头部,使用尖刀捅刺刘某娇身体,宋某权见状也一同捅刺刘某娇身体,刘某娇不动后,毛某国怕刘某娇没死又用刀割刘某娇颈部。后二人将刘某娇尸体藏于西屋床板下面。二人在屋内翻找到一些首饰和一部BP机后离开,逃跑途中将刀丢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梅、刘某娇符合头颈部、躯干部及四肢遭受锐器作用,造成多发软组织损伤、多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

两人作案后逃跑。1999年7月29日,宋某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宋某权供称未参与捅刺被害人,只是给毛某国递刀等情节,没有供述二人共同持刀捅刺杀害二被害人的情节。据此,检察机关公诉后,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22年7月,甘南县公安局经人像比对、DNA鉴定,确认河北省沧州市监狱的一名服刑人员就是在逃的被告人毛某国,遂将毛某国押解回甘南县侦查。经讯问,毛某国对伙同宋某权持刀共同杀害刘某梅和刘某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甘南县公安局对宋某权进行讯问。宋某权供称,在与毛某国共同杀害刘某梅和刘某娇的过程中,二人均捅刺了被害人。人民法院遂综合全案证据查明上述毛某国伙同宋某权共同持刀杀害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毛某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甘南县人民法院

2002)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审判监督程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黑02刑抗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02)甘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与(2023)黑02刑初3号被告人毛某国故意杀人一案由本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并案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对被告人宋某权提起公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黑 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毛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毛某国之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宋某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毛某国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 5月10日作出(2023)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毛某国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死刑核准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刑事再审案件中并案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再审与被告人毛某国故意杀人案第一审程序合并审理,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再审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共同作案人毛某国到案,导致本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一审对宋某权的判决量刑畸轻,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再审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

其二,本案再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共同作案人毛某国归案后,毛某国和宋某权均供认二人共同持刀杀害二被害人,据此,宋某权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能由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应当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同案被告人毛某国一案已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三,本案再审可以与毛某国故意杀人案一审程序合并审理。如前所述,本案再审应当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而毛某国故意杀人案同样由该院一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故本案与毛某国故意杀人案可以并案审理。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因作案人到案时间不同而被分案起诉,对先到案作案人作出的生效刑事裁判,因其他作案人到案导致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再审,再审程序与对其他作案人的审理程序在审级上相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第15条、第220条

一审: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02)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2002年11月26日)

再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刑抗2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8日)

一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刑初3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4日)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

2024年5月10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刑事裁定(2024年12月24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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