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陈小美(化名,女,1997年生)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了被害人王先生(化名),两人随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自2024年1月起,陈小美利用王先生的信任和情感关系,多次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她先后编造了“身体不适需要住院治疗”、“与丈夫争执导致摔倒骨折”、“丈夫聘请私家侦探调查需支付封口费”、“需要花钱雇佣‘假妻子’配合演戏应对丈夫”等理由,累计骗取王先生人民币145,500元。然而,这些钱款均被陈小美用于个人医美整形、日常消费等用途,并未用于其所声称的事项。
2024年10月15日,陈小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小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王先生12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同时,她还预缴了罚金。厦门市同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评估认为,陈小美适用社区矫正。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等从宽、从轻情节,且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小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王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元。
(案例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并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情感包装下的骗局:诈骗罪如何认定?
本案看似源于一段婚外情关系,但法律评价的核心并非感情纠葛本身,而是行为是否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几个关键要素: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陈小美的行为清晰地贯穿了这些要素。她精心编织了“住院治疗”、“摔倒骨折”、“私家侦探调查”、“雇佣假妻子”等一系列谎言,这些都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王先生正因为相信了这些谎言,陷入了错误认识,认为陈小美确实遇到了这些困难或危机,从而心甘情愿地多次转账。陈小美在收到钱款后,并未将其用于所述用途,而是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和医美,这充分暴露了她“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目的,而非真正为了解决所谓的“问题”。因此,即便双方存在特殊的情感关系,也不能掩盖其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本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恋爱、婚外情等亲密关系中发生的财物往来,法律会严格区分赠与和诈骗。如果一方是基于感情自愿给予财物,通常属于赠与,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王先生的转账并非出于情感馈赠,而是基于陈小美虚构的、急需用钱的特定事由,这直接触发了诈骗罪的法律评价。法院的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感情不是骗取财物的“护身符”,任何利用亲密关系进行欺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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