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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建议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H某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2025-12-04 22:18 次阅读

包头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H某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张万军、刘浩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批捕环节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结合本案已查明的基础事实,现针对H某是否符合批捕条件发表如下意见,恳请检察机关对H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H某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L某确系案涉项目前期核心参与人员,H某未虚构项目关联背景

本案核心事实表明,L某是案涉内蒙古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负极材料加工产业园EPC项目的关键前期参与者。根据L某本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关于我方不应支付所谓产业园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回函》等证据:其一,L某是该项目的介绍人,直接促成河北建工与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二,2023年8月起,L某公司委托完成场地平整、厂区围墙及临时设施建设,9月26日又受公司及当地旗委、政府领导要求,组织施工队伍完成2#煅烧车间基础开挖、厂区围墙及宿舍楼基坑开挖等工作,且垫付了百余万元费用;其三,河北建工亦确认L某组织施工的事实,明确其施工行为系受公司委托。可见,H某L某签订协议时,L某具备案涉项目的合法参与背景,H某关于项目的陈述有客观事实支撑,不存在虚构项目主体及关联关系的行为。

(二)H某与报案人签订协议时,基于客观事实确信其能够进场施工,无隐瞒真相的故意

H某在与报案人Z某签订《联营协议》时,对进场施工具有合理信赖基础,并非无依据的主观臆断。具体而言:

2023年11月,H某已与项目前期参与者L某签订联考协议,明确接手L某所在的陕西中恒君建设云程有限公司拉特中旗10万吨负极材料项目部,仅因冬季无法施工约定开工后继续推进;2024年4、5月,H某就工程继续施工事宜与R某沟通,得到“能继续该工程施工”的明确回应后,才经人介绍与Z某洽谈合作。

上述过程表明,H某从接触项目到签订协议,始终基于与L某的前期约定、与R某的沟通结果等客观事实,确信自身能够推进项目进场施工,其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无法进场却故意隐瞒真相与报案人签约的故意。

二、H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民事合同行为特征

(一)案涉50万元款项性质明确为保证金,并非H某以诈骗为目的骗取的财物

H某与报案人Z某2024年6月签订的《联营协议》中,已明确约定Z某支付的50万元为“保证金”,该款项性质系保障联营项目履行的担保资金,而非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款项。从合同签订背景来看,双方是基于对案涉项目的共同预期达成合作,款项性质的明确约定直接排除了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符合民事联营合同中保证金条款的常见约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特征。

(二)资金去向充分体现H某的履约意愿,无恶意占有行为

H某收取50万元保证金后的资金处置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案件事实,H某2024年7月8日收取款项后,7月10日即按照R某提供的账号向L某转账15万元,后又花费7.6万元为L某购买奔驰、宝马二手车。上述资金去向均围绕“顺利进场施工”这一核心目的,是H某为推进项目履行而作出的必要投入,而非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资金的合理处置方式,充分体现了H某真诚履约的主观心态,与“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三、本案系民刑交叉纠纷,应审慎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一)案涉项目前期存在复杂纠纷,L某H某未能进场负有主要责任

本案并非单纯的刑事犯罪案件,而是基于复杂项目纠纷引发的民刑交叉问题。根据河北建工《回函》及L某《证明材料》,案涉项目自始存在多重问题:一是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二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河北建工支付2700万元预付款,导致河北建工无法正常进场;三是L某作为项目介绍人及前期施工组织者,其垫付费用未获公司支付,项目因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早已陷入停滞。

H某L某合作时,L某并未如实、全面告知上述项目核心风险,导致H某对进场可行性产生误判。因此,H某未能进场系项目前期纠纷及L某未充分披露信息所致,L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非将责任归咎于H某并以刑事犯罪追责。

(二)对民商事纠纷入刑应秉持审慎原则,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

根据我国刑法谦抑性原则及相关司法政策,对于民商事纠纷,应首先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明确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本案中,H某Z某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联营合同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未能进场施工导致的保证金返还及损失承担”,该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民事途径解决。H某的行为既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也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若将此类民商事纠纷随意入刑,不仅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还可能激化矛盾,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H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案涉款项的目的,其行为本质上系民商事合同履行行为。本案作为民刑交叉纠纷,应优先通过民 事途径解决,对H某追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秉持审慎办案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H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

2025年12月4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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