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3日至15日,叶某某出资注册赌博网站“某网站”的账号并招聘叶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该网站操作下注和赔付赌资,邱某某(另案处理)出资1万元,共同在被告人蔡某某承租的一家门面内以现场收取参赌人员现金投注的方式下注赌“某桌牌游戏”,待网站开奖后进行现场赔付。叶某某于9月13日和15日分别向叶某转账0.87万元和1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赌博本金,赌客在现场按1∶1的比例兑换赌博网站分数,即1元等于赌博网站上的一分下注赌博。该赌场9月13日至15日的流水分别为29.85万元、19.24万元、12.29万元,共计61.38万元。
9月15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前述门面内抓获蔡某某、叶某及赌客廖某某、蓝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二人,扣押用于赌博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显示器一台、蔡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一部,查获涉案赌资10505元。同年10月2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叶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叶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一部。
【案件焦点】
开设赌场者叶某某自己的下注是否应当计入开设赌场的赌资中。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叶某某提供赌博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出资并招聘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蔡某某提供场地,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叶某某、蔡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情节,决定对叶某某从轻处罚,对蔡某某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 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三 扣押在市公安局某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予以没收;扣押在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被告人叶某某的手机、被告人蔡某某的手机经依法处置后折抵罚金。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赌博网站流水是客观证据的反映,通常被告人对此亦供认不讳。但是被告人常常辩称流水中其自己的下注不应当计入开设赌场的金额总数内。该部分金额是否计入开设赌场的股资中,直接影响案件的量刑,而实务界对此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自己参赌,那么该部分赌资应当从开设赌场罪的赌资中予以扣除。从文义上理解,不应该将被告人自己参赌的赌资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额。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自身的赌博行为不属于该罪的规制范围,扣除更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自行参赌的行为可考虑另以赌博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参赌,该部分赌资也不能予以扣除,应当一并计入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中。赌资既包括参与开设赌场者直接接受他人的投注,也包括发展的所有下线代理的投注以及开设赌场者自己的参赌数额,被告人自己参赌的数额不应当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网上开设赌场者自己的下注金额应当计入其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内。
本案中,叶某某辩称其赌博网站“某网站”账号中61.38万元的流水里有40万元系自己的下注,同案犯叶某亦证实叶某某有下注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叶某某在其开设的网络赌场中曾有过下注。再结合本案的持续时间仅为三天进行判断,不能排除投注额确实大多数系叶某某自己参赌而来的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我们推定叶某某的参赌数额为40万元。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根据文义解释,网上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是按照赌博网站上实际点数对应的金额确定的,并未将开设赌场者自身的下注金额排除在外。其次,我们亦可从叶某某下注时的直接目的来认定其自身的参赌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还是赌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可见,赌博罪中被告人的直接目的是营利。本案中,同案犯叶某的证言证实叶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参赌既是为了增加赌场资金流水,又是为了向参赌人员示范参赌的方法,以便吸引更多赌客加入。因此,叶某某下注的直接目的是招揽更多的赌客参与赌博,而不是在赌场中营利。且在自己开设的网络赌场下注亦不存在营利的客观可能性,故叶某某的下注行为不能认定为赌博罪。最后,作为招揽赌客的手段,其下注行为是扩大赌场影响力的方式,下注金额亦在赌场的流水范围内,且完全服务于开设赌场这一目标,具有社会危害性,从罪行相当原则来考虑,叶某某自身的赌资亦不应从开设赌场犯罪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智龙 黄其明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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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