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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孙某媛敲诈勒索案——通过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方式进行威胁并索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1-03 10:14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5-1-229-001

关键词 刑事 敲诈勒索罪 诽谤罪 信息网络 造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媛(女)系某网络主播张某的“粉丝”,被害人侯某(女)经营的培训机构与张某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张某关系暧昧,遂在张某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给侯某家人打电话、发短信,称侯某婚内出轨。在侯某给孙某媛打电话让孙某媛停止对其人身攻击行为时,孙某媛向侯某索要100万元,威胁侯某如不给钱就会让侯某身败名裂。侯某又通过主播张某与孙某媛进行协商,孙某媛仍然坚持向侯某要钱。在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得知后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继续对侯某进行人身攻击,并索要100万元。2022年7月,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归案。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豫 0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孙某媛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媛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谣言诽谤被害人,以给付较大数额钱款作为停止人身攻击及删帖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关于被告人孙某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发帖时无索要钱财目的,且没有主动索要钱款,而是被害人联系请求删帖或请求停止人身攻击时主动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联系请求删帖或停止人身攻击,行为人提出给付财物条件,被害人拒绝,而行为人以不支付钱款就不删帖甚至继续编造更多不实或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供述,其初始并无索要钱财目的,只是为了让侯某离开主播张某,但后续逐步提出给付钱款100万元的要求,并在侯某拒绝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更多攻击、诋毁侯某的信息,给侯某施加压力,以达到索取钱款的目的。被告人所作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孙某媛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被告人孙某媛是否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捏造被害人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畏罪自杀等虚假事实,并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因不堪其扰轻生自杀,所幸被亲友及时救回,未实际造成死亡结果。孙某媛的行为属于《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亦构成诽谤罪。

综上,被告人孙某媛发布诽谤信息并造成被害人自杀后果,以索要100万元钱款为要挟继续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大量涉及被害人负面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孙某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孙某媛为敲诈巨额财物,调查被害人及其家属、企业员工、客户等相关人员信息,通过通信手段匿名散布负面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布大量负面信息,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更是发布被害人畏罪自杀的内容继续进行人身攻击,手段卑劣,影响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构成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6条

一审: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3)豫0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29日)

二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17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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