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 2026-14-1-185-001
关键词 刑事 猥亵儿童罪 猥亵方式 危害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李某(化名,女,时年12岁)父亲所开健身房的健身教练。2023年11月18日零时许,张某明知被害人李某父母不在家,仍进入李某家中。张某见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摸李某头部,又将手伸进被子抚摸李某小腹约5秒,并试图向李某小腹下面摸,李某将张某推开并大声警告张某“别碰我”,张某起身将房间的灯关上后,再次回到床边强行将身体压在盖着被子的李某身上,并搂抱李某。李某将张某推开后,警告张某“再不走就打电话给我爸”。张某到门外待了一会儿又返回房内叮嘱李某不要告诉别人,并要求李某抱自己、加自己微信,李某拒绝,反复几次后,张某方最终离开。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产生独处恐惧等创伤反应。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京0101刑初 1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张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办理涉嫌猥亵儿童罪案件中,准确把握猥亵儿童治安违法与猥亵儿童罪之间的界限,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断猥亵儿童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关键在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评判该行为是否达到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在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察猥亵行为所侵害身体部位的隐私程度、猥亵方式(如直接触碰身体还是隔着衣裤、是否采取强制手段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猥亵行为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实际造成伤害等因素。虽然猥亵的身体部位隐私程度一般、持续时间短,但是采取强制手段实施,或者结合猥亵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且对被害人性的羞耻心冒犯严重或者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对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实际伤害,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也应当按照猥亵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选择女童李某父母不在家的时机,于凌晨进入李某家中,对躺在床上的李某强行抚摸小腹部,并试图进一步抚摸小腹下面部位,被李某推开并警告后,关闭房间的灯,再次强行以身体压在李某身上,并强行搂抱李某。在李某多次警告张某,并拒绝其搂抱、添加微信的请求后,张某才离开。综合考虑张某深夜私自进入女童独居场所这一特定时空环境,以及强行实施抚摸身体、搂抱并反复纠缠、案发后被害人产生独处恐惧创伤反应等因素,张某的猥亵行为已具有予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判断猥亵儿童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应当综合考察猥亵行为所侵害身体部位的隐私程度、猥亵方式、持续时间、特定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实际造成伤害等因素。猥亵的身体部位隐私程度一般、持续时间短,但是采取强制手段实施,或者结合猥亵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且对被害人性的羞耻心冒犯严重或者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对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实际伤害,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应当依法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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