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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亲属之间暴力取财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一起祖孙间抢劫盗窃案带来的司法启示

2026-07-30 10:09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5 年 7 月 30 日晚间,被告人以取回物品为名来到外祖母住宅,被害人明确拒绝其进入屋内,被告人强行闯入住宅后,将被害人拖拽进屋推倒在沙发,多次实施殴打、辱骂,以言语威胁剥夺生命,还使用桌椅围困被害人,逼迫长辈交出钱财。被告人当场获取被害人网络平台账户资金一万七千余元,同时逼迫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向亲友借款未果,涉案赃款多数被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部分钱款被追缴退回被害人。后续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同年 8 月,被告人在试骑他人电动车过程中,临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将价值 7200 元的电动车骑走,并且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事后丢弃车辆电池,电动车本体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电池灭失无法追回。
一审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亲属财物,同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同时判令退赔相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中提出双方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不存在暴力殴打胁迫行为,转账系被害人自愿,申请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报警仅为教训自己。辩护人辩护提出案件抢劫事实证据不足,缺少伤情病历、鉴定材料佐证伤害后果;被告人与被害人属于直系祖孙,日常往来密切,进入外祖母住宅不具备入户抢劫所要求的非法入户目的,不成立入户抢劫;同时针对盗窃罪提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量刑。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案卷全部证据材料,确认抢劫、盗窃基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但对入户抢劫的定性作出改判。二审裁判认为,虽然被告人存在强行进入住宅、实施暴力胁迫劫取财物的客观行为,但行为对象系其外祖母,外孙前往外祖母住所本身具备日常往来的正当性,本案非法侵入住宅的特征并不突出,据此撤销一审关于入户抢劫对应的量刑,以普通抢劫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维持盗窃罪六个月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保持一万三千元不变,同时维持原判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的判项,该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 08 刑终 53 号刑事判决书
完整裁判要旨:1. 亲属之间发生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财物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依然成立抢劫罪,亲属谅解仅属于量刑从轻情节,不能直接否定抢劫罪犯罪成立。2. 认定抢劫罪中的 “入户抢劫” 加重处罚情节,不能仅看是否发生在被害人住宅之内,还应当审查行为人进入住宅是否具备非法目的性。行为人与居住于该住宅的被害人属于近亲属,亲属间存在正常往来基础,即便进入住宅手段具有一定强制性,若非法侵入特征不明显,可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加重情节。3. 试骑财物过程中临时起意,趁财物所有人不知情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罪;财物部分追回、部分损毁灭失,应当判令被告人对灭失部分承担退赔责任。4. 被告人申请精神病鉴定,应当结合在案全部证据综合判断,仅有当事人及辩护人单方主张精神异常,无相应线索、材料证实行为人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可不予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二、本案核心司法焦点:近亲属间暴力取财,入户抢劫该如何界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就是发生在亲属住宅内的暴力劫财行为,究竟能否适用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加重情节。入户抢劫量刑档位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相比普通抢劫罪量刑显著加重,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把握该加重情节的适用边界,不能只要抢劫行为发生在居民住宅当中,就一律认定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通说,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客观方面侵入 “户”,也就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人住宅空间;二是入户目的具备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为了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目的而进入住宅。张万军教授强调,第二个要件往往容易被忽略。如果是基于亲属探望、日常走动等正当事由进入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通常不评价为入户抢劫。本案情况更为特殊,行为人虽然使用一定强制手段进入外祖母家中,但二者属于祖孙关系,客观上存在晚辈到长辈家中走动交往的社会伦理基础,外孙到访外祖母住宅本身具备社会普遍认可的正当往来属性,其非法入侵住宅的主观特征并不突出,二审法院据此排除入户抢劫加重情节的适用,是对加重处罚条款的限缩适用,符合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不少公众会形成误区,认为亲属之间的钱财纠纷,哪怕伴随暴力拿取财物,都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刑法不应当介入。张万军解释,刑事法律当中的近亲属谅解,作用主要体现在量刑层面,并非出罪理由。亲属之间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同样受到刑法完整保护,即便是祖孙、父子等至亲,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殴打、围困、言语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抢劫罪成立。本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二审判决也并没有直接免除或者大幅度降格免除抢劫罪的定罪,只是结合谅解事实在法定幅度内考量从轻空间,这也划清家庭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亲情谅解可以从轻,但不能把暴力劫财的犯罪行为直接转化为家务矛盾。
同时本案上诉阶段被告人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辩护人也提出行为人精神认知存在缺陷。张万军谈到,刑事诉讼当中精神病鉴定不能仅凭被告人一方口头申请就当然启动。启动鉴定要有初步线索,比如既往精神病就诊病历、家族精神病史、作案前后有异于常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等材料支撑。如果案卷现有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作案时可以完整辨认自己行为,清楚知道自己在向长辈索要钱财、转移账户资金,仅仅以情绪失控、精神不好为由申请鉴定,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启动司法鉴定。这也是刑事实践中常见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一方以精神状态为由抗辩,不能只有口头陈述,必须提交对应的线索材料。


三、财产犯罪的行为边界:临时起意占有财物与退赔责任的法律认定
张万军教授分析,本案除抢劫罪之外,盗窃事实部分同样具备普法价值。行为人以购买电动车为借口,获得被害人许可进行试骑,此时行为人对车辆仅仅是临时占有使用权,财物所有权以及占有状态仍然归属于车主。行为人骑乘过程中临时不想支付对价,趁被害人看不见直接把车辆骑走,还拉黑通讯联系方式,丢弃配套电池。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临时起意型盗窃。
很多普通人会混淆侵占罪和盗窃罪,会产生疑问:车已经交到手上骑了,骑走不给钱为什么不是侵占?二者关键区分在于财物脱离所有人控制是否违背所有人意志。试骑电动车,车主仅仅允许短暂骑行体验,并没有许可行为人把车辆直接带走脱离自己管控。行为人秘密骑走车辆,是违背财物所有人的意愿,打破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控制,建立起自己的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转移占有” 的行为构造,而侵占罪是合法持有财物之后,拒不交还,二者行为逻辑存在本质差别。
本案处理还体现出刑事退赔制度的适用规则。刑事案件追赃退赔不以财物是否全部追回为前提。电动车本体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但是电池被丢弃灭失,客观上已经无法原物返还。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对灭失的电池对应的价值承担退赔义务。张万军提示,财产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能够追回多少赃物具有不确定性,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灭失,即便部分赃物追回,对于无法追回部分,司法裁判依然可以判决责令退赔。被告人不能以部分财物已经返还为由,免除剩余财产赔偿义务。
另外需要看到本案背后的社会现实,未成年人成长、家庭伦理冲突交织刑事犯罪。本案行为人作案时虽已经成年,但是年纪尚轻,向自己外祖母使用暴力胁迫抢夺大额钱财,既突破家庭伦理底线,同时触碰刑法红线。家庭内部亲属之间,即便存在经济纠葛,也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诉求,暴力殴打、恐吓胁迫索取财物,不会因为亲情而豁免刑事追责。
从两级法院裁判对比来看,一审侧重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户内,直接适用入户抢劫;二审立足于近亲属之间交往的社会属性,重点审查入户目的非法性,剔除加重情节,但仍然保留抢劫罪定罪,没有因为祖孙亲情消解刑事评价。既没有机械适用法条加重处罚,也没有片面放大家庭矛盾属性放纵犯罪,做到罚当其罪。该判决对同类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侵财案件具备参考示范意义,也提示社会公众,亲情不能逾越刑法的红线,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样受刑事法律严密保护。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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