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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26-09-12 21:18 次阅读

编者按:无罪案件是检验司法公正水平和冤假错案防范成效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多个无罪判决的案例,刑事法判解公众号根据标题、关键词检索等整理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无罪判决案例的裁判要旨,以供学习参考。


















目 录


1.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特殊防卫的司法认定

2.任某玲故意杀人案

——如何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

3.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

——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防卫案件的处理

4.尹某故意伤害案

——对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审查判断

5.余某平、余某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握

6.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

7.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8.李某故意杀人案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9.呼某故意杀人案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10.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跳车致重伤的,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11.黄某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再审宣告无罪案

——经再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处理规则

12.蔡某卫故意伤害再审宣告无罪案

——持菜刀将上门闹事的不法侵害人砍致轻伤的,系正当防卫

13.李某先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因存疑而不能认定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14.崔某宁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对于轻微肢体冲突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为人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5.罗某某重婚案

——重婚罪中“明知”的认定

16.于某生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

——认定主要案件事实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17.陈某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

——有罪供述存疑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8.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19.马某龙正当防卫案

——使用工具情形下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

20.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

——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分

21.缪某华故意杀人、缪某树等包庇再审宣告无罪案

——对于综合全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22.何某永正当防卫案

——肢体冲突停止后一方持械报复情形下正当防卫的认定

23.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24.闫某权正当防卫案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

2023-02-1-179-007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特殊防卫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特殊防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无罪


裁判要旨

对正在进行的持刀抢劫等不法侵害,公民为制止不法侵害,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

2023-04-1-177-003


任某玲故意杀人案

——如何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疑罪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要准确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公诉机关对案件是否属于疑罪存在分歧意见时,法院要结合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充分说明认定疑罪的理由。一是,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紧扣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有针对性地说明理由。首先,疑罪是公诉机关未能实现法定证明责任的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据此,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一旦因举证不力而导致疑罪,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此外,疑罪的产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告人针对指控提出合理的辩解。一旦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形成对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也将导致疑罪。这种疑罪在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机关未能实现法定证明责任所致。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对疑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疑罪不同于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案件,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辜者,就该被告人而言,案件显然不是疑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无罪宣告不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所宣告的无罪,而是事实上的无罪。

第二,疑罪不以被告人翻供或者提出辩解为前提,即使被告人笼统认罪,如其认罪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案证据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疑罪是公诉机关未能履行证明责任的结果,法院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结合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说明理由。其次,疑罪是指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将疑罪等同于事实证据有瑕疵的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界定,所谓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诉讼证明的角度主要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结论。

实践中,疑罪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常见的就是以非法收集或者真实性缺乏保障的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疑罪案件。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很多,但这些证据材料大多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实际上主要是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由于一旦被告人口供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被告人口供缺乏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真实性缺乏保障,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最终会导致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立足个案特点,结合法定证明标准说明理由。二是,对疑罪的认定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以及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入库编号

2023-04-1-179-007


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

——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防卫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意思联络


裁判要旨

对于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实施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一体适用,而应当根据各防卫人参与防卫的主客观情节分别加以判断。在具体案件处理之中,不应当因部分防卫人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而影响对其他防卫人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3-04-1-179-021


尹某故意伤害案

——对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裁判要旨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本案中,应从防卫工具和防卫手段、强度来分析。关于防卫工具,根据尹某供述,其看见前来滋事的关某打电话喊人,其就将家中的折叠刀放入裤兜,尹某虽提前准备工具,但是属于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关于防卫手段和强度,尹某被多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工具,有人上来夺其手中防卫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且尹某面部、眼部已被殴打至轻微伤,尹某当时借助折叠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且尹某的货站地处偏僻,尹某当时还被围在三面为墙体,无窗户、门等脱逃出口的炕上,其采取防卫工具警示喝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未果后,其也未持刀伤人,对方不法侵害没有停止,尹某为让自身摆脱面临的现实危险,脱离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其持刀挥刺反击也是实际需要,并在尹某明知自己刺伤1人的情况下,其停止了继续持刀挥刺的行为。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尹某持刀挥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入库编号

2023-05-1-177-007


余某平、余某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握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口供 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体系


裁判要旨

1.对于不稳定的口供应如何采信问题。审查被告人口供应当结合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对于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并查证属实的应予以采信;对于虽然表面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印证,但存在无法排除疑问、矛盾形式上印证的口供应特别慎重,对于真伪难辨的口供应坚持不予采信。

2.对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题。从案件的证明标准考察,一些已经发现的误判案件,在形式上也坚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应更多关注刑事证据的本身和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实践中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确定证据体系能否成立。从正向角度,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各个证据均有相应的证据与之相印证或衔接,且不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构成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全案证据间相互印证或衔接进行确定或推定,所得结论是肯定、唯一的。从反向的角度,主要有以下情况:采信了不可采的证据,没有这些材料相关的待证事实不成立的;案件事实的结构不完整,关键环节出现断裂或者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撑;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对主要待证事实的认定,或者认定案件整体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对于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证据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入库编号

2023-05-1-177-008


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非法证据排除 同步录音录像 证据裁判 疑罪从无


裁判要旨

1.当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认定取证行为合法,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吻合,与提讯提解证登记的提讯时间、提解事由是否吻合,同步录录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能被剪辑等。

2.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审查的,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系受到逼供、诱供可能的,应当对该部分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需怀疑取证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

3.被告人供述被排除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入库编号

2023-06-1-177-004


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二审程序 排除非法证据 无罪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入库编号

2023-16-1-177-001


李某故意杀人案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疑罪从无 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 足迹鉴定结论 证据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被告人具有作案时间、到过作案现场等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2.对被告人供述,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前后矛盾,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是否存在供随证变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3.应科学认定足迹的特定性,对足迹鉴定结论应当重点审查足迹的来源、足迹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入库编号

2023-16-1-177-004


呼某故意杀人案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流氓罪 证据排他性 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错误的,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认定被告人流氓罪证据仅为口供且存在多处矛盾的,应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入库编号

2023-16-1-181-001


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跳车致重伤的,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

刑事 过失致人重伤罪 注意义务 因果关系 过失


裁判要旨

  对于客运交通领域因乘客中途跳车发生的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要审慎分析驾驶人员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对危害结果被告人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或避免可能性。



入库编号

2024-02-1-177-006


黄某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再审宣告无罪案

——经再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奸淫幼女罪 再审 证据不足 无罪


裁判要旨

   对于缺乏证明力强的直接证据、客观证据,有罪供述不稳定,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且供述合法性存疑,间接证据亦未形成证据锁链的,应认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再审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入库编号

2024-04-1-179-012


蔡某卫故意伤害再审宣告无罪案

——持菜刀将上门闹事的不法侵害人砍致轻伤的,系正当防卫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起因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无罪


裁判要旨

  认定正当防卫,要综合考量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充分考虑防卫人持续遭受不法侵害所累积的危险感受以及双方悬殊的力量对比,如果防卫行为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负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

2024-04-1-179-021


李某先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因存疑而不能认定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存疑 无罪


裁判要旨

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当无法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可能性,而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4-06-1-178-002


崔某宁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对于轻微肢体冲突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为人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

刑事 过失致人死亡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主客观相一致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争吵、轻微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害人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年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对被害人健康状况的知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入库编号

2024-06-1-212-001


罗某某重婚案

——重婚罪中“明知”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重婚罪 明知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要旨

  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当事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其后的开庭传票、裁定均采用公告或邮寄送达方式,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对开庭传票、裁定存在明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公告送达即意味着送达对象已收到相关文书,但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案件。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入库编号

2024-18-1-177-003


于某生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

——认定主要案件事实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证据裁判 证明标准 确信证据 结论唯一性 疑罪从无


裁判要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证明标准要求,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2.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且前后矛盾,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认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没有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入库编号

2024-18-1-177-005


陈某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

——有罪供述存疑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再审 无罪 有罪供述存疑 无其他证据印证


裁判要旨

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且无其他经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



入库编号

2024-18-1-179-003


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准备工具 防卫准备 工具斗殴


裁判要旨

1.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3.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4.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入库编号

2025-02-1-179-001


马某龙正当防卫案

——使用工具情形下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身工具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裁判要旨

防卫人遭受他人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使用防卫工具实施反击致人死亡,对于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入库编号

2025-02-1-188-001


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

——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分


关键词

刑事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民间送养 出卖亲生子女 非法获利目的 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等因素后,将亲生子女送给该收养人抚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综合全案情节判断其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认定“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时,应当结合送养背景、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以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所涉财物为“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入库编号

2025-04-1-177-007


缪某华故意杀人、缪某树等包庇再审宣告无罪案

——对于综合全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证据 再审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排除合理怀疑 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

依靠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确保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特别是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认定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存在矛盾,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排除矛盾和合理怀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依法应当认定该事实不成立。



入库编号

2025-04-1-179-001


何某永正当防卫案

——肢体冲突停止后一方持械报复情形下正当防卫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肢体冲突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无罪


裁判要旨

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停止后,一方使用凶器报复,危及另一方人身安全,另一方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进行还击,致对方人身伤害,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入库编号

2025-04-1-179-003


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轻伤害案件 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入库编号

2025-04-1-179-007


闫某权正当防卫案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审查认定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防卫行为合情合理,未超出当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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