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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11-29 18:00 次阅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07刑初8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7年5月1日生,XX,大专文化程度,厨师,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17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2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4〕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起,被告人杜某以其虚构的年轻女性“许静”的身份与被害人彭某1,并以该身份与被害人彭某1“确立恋爱关系”,以此骗取被害人彭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24年7月8日,杜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彭某1退出了人民币4.7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退赔、谅解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8日起至2029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薛依斯

人民陪审员  郑期林

人民陪审员  杨菊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詹 琪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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