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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蒋某诉莫某泉买卖合同纠纷案—网购商品购买人申请退款后拒不退货,可以按交易价格确定卖家损失

2025-07-02 17:45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7-2-084-002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网络购物 退款 拒不退货 损失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诉称:蒋某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闲鱼平台将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2250元(币种下同)出售给莫某泉。莫某泉签收后以电脑不能使用为由要求退货。蒋某同意退款,在其退款后,莫某泉未按承诺退还商品。蒋某多次联系莫某泉退还商品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莫某泉退还电脑货款2250元,并承担运费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莫某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称:蒋某故意隐瞒商品有重大质量问题这一事实,莫某泉在发现问题后即向蒋某说明情况。蒋某同意退货,但莫某泉因疫情、出差等原因未能及时寄回商品。因该商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市场价值仅230元。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应该由蒋某承担运费。故莫某泉主张仅支付230元,并判令驳回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将其二手笔记本电脑挂在闲鱼平台出售,莫某泉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莫某明在收货后以笔记本电脑存在外观破损、屏幕有亮斑、开机异常等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同意退款并于当日将货款退还给莫某泉。蒋某在退款后,还向莫某泉支付了退货的快递费39元。莫某泉收到快递费后向蒋某发送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实际并未退货。现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泉退还货款225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莫某泉辩称,案涉电脑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市场价值仅230元,只应向蒋某支付23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

2022)桂1102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被告莫某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228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购商品购买人申请退款后拒不退货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蒋某向被告莫某泉出售笔记本电脑,莫某泉向蒋某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的规定,莫某明在收货后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予以同意,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蒋某已将货款退还给莫某明,莫某明应当将货物退还蒋某。莫某明拒不将货物退还蒋某,应当赔偿蒋某的货物损失。蒋某要求被告莫某明退还货款2250元,实际即是主张由被告莫某明按照货物交易价格赔偿其货物损失。莫某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货物,且货物的实际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蒋某请求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付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在网络购物中,买受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优势,在收货后申请退款,获得退款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货物的实际价值也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确定的,可以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原则由买受人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

一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 5039号民事判决(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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